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一对夫妻为省下中介费,看房后绕开中介私下与房主完成交易,被法院认定构成“跳单”违约,判决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1万元。
案情:看房后绕开中介私下成交
2025年6月,儋州市民黄某、邓某夫妇欲出售名下房产并购置新房,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同年6月18日,李某某根据两人的购房需求,推荐了儋州市那大镇的一套房源,次日带黄某夫妇实地看房。买卖双方初步商谈价格为190万元,但未达成一致。
看房后仅两天,邓某便自行携家人再次看房,并发现其婆婆与房主相识。此后,黄某夫妇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私下协商价格。其间,邓某仍多次向李某某询问房源情况,甚至要求中介继续与房主议价。2025年8月,黄某夫妇以185万元的价格与房主完成交易,且未告知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得知后,要求黄某夫妇支付中介费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夫妇按成交价1.5%支付中介费2.775万元。
庭审中,黄某夫妇辩称未与中介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不存在中介服务关系;同时提交材料称购买的是另一处房产,否认案涉交易。
判决:构成“跳单”违约,支付1万元服务费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案中,中介公司已为黄某夫妇提供房源推荐、实地带看、价格沟通等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黄某夫妇正是通过中介获取房源信息并认识房主,却绕开中介完成交易,行为完全符合“跳单”构成要件,构成违约。
关于中介费金额,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虽提供了前期服务,但未参与后续合同签订、产权过户等环节,若按行业标准1.5%全额收取显失公平。结合服务实际履行情况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黄某夫妇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驳回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私自“跳单”既违法又损信誉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房产中介服务链条包含精准房源匹配、实地带看、房屋信息核验、价格磋商、交易风险提示、贷款政策解读、合同指导、过户代办、资金监管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中介付出时间、人力和渠道成本,对应的报酬受法律保护。
李娇萍表示,黄某夫妇明知房源、房主信息全部来源于中介,却一边假意咨询、利用中介议价,一边私下完成交易,主观上存在明显规避中介费的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只要购房者接受中介服务、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与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订立合同,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只要形成事实中介服务关系,中介方就有权主张报酬。
李娇萍提醒广大购房者,切勿心存侥幸“跳单”,一旦查实,不仅需支付中介费,还可能承担诉讼成本及信用风险。选择正规中介、签订书面合同、诚信履约,才是安全、高效置业的正确方式。
来源:法治时报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