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奥一新闻)

奥一新闻注意到,近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坪山浪尾南3巷2号自建房装修工程“4·2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6年4月20日14时10分许,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浪尾南3巷2号自建房装修工程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6.8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升降平台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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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项目于2026年3月6日正式动工,事故发生时整体施工进度约70%。项目被拆分为两个独立项目办理装修施工备案,事发地点位于2栋施工范围。

在项目发包及实施方面,陈*城承租涉事房屋后,作为项目实际建设方统筹全部装修事务,聘请吴*盛作为现场全权代表组织施工。其中,基础装修部分由吴*盛直接组织班组长及工人施工,装饰装修部分发包给深圳市青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报告显示,项目备案单位为深圳普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恒公司”),参建单位为深圳市青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墨公司”)。经核查,青墨公司未取得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施工相应资质。

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道浪尾南3巷2号一楼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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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道浪尾南3巷2号一楼平面图

事发经过

工人独自操作升降平台

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4月20日8时许,作业人员伍*汉(死者,散工)在浪尾南3巷2号楼三楼房间,使用电镐凿打阳台与卫生间楼板混凝土,并清理建筑垃圾,为后续防水施工做准备。13时40分许,伍*汉午休返岗后,独自操作固定式液压升降平台将3楼的建筑垃圾搬运至1楼。14时10分许,在一楼地面距离升降平台约十米远进行砂浆搅拌的另一名作业工人伍*超,听到了声响,发现伍*汉坠落在升降平台北侧出入口处,头部受伤大量出血。据伍*超描述,伍*汉坠落地面后,当时该设备的载货平台距离地面约1米高仍在下降中,便立刻呼喊周边工友施救,工友伍*流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25分,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将伍*汉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全力抢救无效身亡。

涉事升降平台整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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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升降平台整体图
死者坠落至地面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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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坠落至地面时位置

死者伍*汉,男,42岁,广西容县人,现场杂工,主要负责物料搬运、建筑垃圾清理等工作,未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现场负责人吴*盛招录管理。

经查,4月20日事故发生当天,青墨公司项目部分完工工人暂时退场,该公司无施工人员在场。死者事发时作业内容属于吴*盛直接管理的基础装修范围。

调查组勘查发现,涉事升降平台设置于2栋南侧,主要用于楼栋一至三层货物运输。事故位置砖墙外侧存在碰刮痕迹,对应升降平台的载货平台顶部横梁明显弯曲变形。载货平台内杂乱堆放高约350㎜的建筑垃圾,未打包处理,部分建筑垃圾已明显超出载货平台北侧边缘,建筑外墙自事发位置延伸至二楼窗口上方留有血迹。

事发位置载货平台顶部横梁与死者发生挤压弯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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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位置载货平台顶部横梁与死者发生挤压弯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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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位置外墙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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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位置外墙痕迹

事故原因

违规操作存在缺陷的升降平台

不慎被挤压后坠落身亡

报告内容显示,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升降平台安全配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死者伍*汉安全意识薄弱,违反《升降平台操作指引》有关规定,未经安全培训合格,违规操作存在缺陷的升降平台,不慎被挤压后坠落身亡。

事故间接原因为,涉事项目现场负责人吴*盛,未取得建筑施工管理相关资质,未组织开展升降平台安全操作培训;明知升降平台存在安全缺陷且被监管部门责令停用,仍放任工人违规使用;未落实监管部门及时关停隐患设备的整改要求,未消除事故隐患。涉事项目组织者陈*城,未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未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未配备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消除违规使用升降平台的事故隐患。

部门履职情况

区住建局对项目违规出借资质指导不力

街道城建办对隐患未落实闭环管理

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方面,报告显示,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纳管协调指导等工作。经调查,区住房和建设局虽依法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履行协调、指导职责,但对街道备案项目违规出借资质等行为工作指导不够有力。

坪山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以下简称“街道城建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常态化监管以及备案管理等工作。3月17日,街道城建办工作人员黄*文、古*辉巡查发现涉事升降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当场下达整改意见书,明令施工方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但在后续多次巡查中,工作人员未对设备停用情况开展实质性复核,未采取查封、管控等刚性措施约束施工方。经调查,街道城建办虽对该项目开展了小型工程日常巡查排查,但对于已下达停用指令的重大设备隐患,未落实跟踪督办、复查验收的闭环管理机制。

处理建议

建议坪山区住建局、坪山街道办

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吴*盛作为涉事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如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陈*城作为涉事项目实际组织者,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处理的政府监管职能部门:

1.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鉴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指导街道在项目备案过程中识别项目现场存在资质出借等违规行为的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防控手段,建议区住房和建设局召开复盘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2. 坪山街道办事处城建办。鉴于街道城建办在巡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闭环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坪山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对街道城建办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建议:

针对陈*城将涉事项目部分工序违法发包给无资质单位、青墨公司无资质承揽装修工程以及普恒公司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线索,建议统一移交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