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一对男女在朋友家饮酒后驾车离开,途中坠河身亡。事后,由于存在醉驾行为,死者家属将驾车人以及朋友一同告上法庭,索赔近200万。
除夕夜坠河,三天后才被发现
大年初三,上海闵行双溪路旁,一段断裂的护栏打破了节日的宁静。
警方调查后发现,一辆黑色轿车从河底被打捞上来,车内两名死者分别是王先生和张女士。而他们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是在朋友黄女士家中。
除夕夜,两人到底经历了什么?
先来认识一下这起事故中的几个人:
- 王先生:驾车人,当晚醉驾,车辆冲入河道溺亡。
- 张女士:同车人,当晚也喝了酒,随车坠河身亡。她有一个男友叫余先生。
- 黄女士:事发当晚的“东道主”,王先生和张女士最后待的地方就是她家。她患有抑郁症,正在服药。
- 余先生:黄女士的生意伙伴,也是张女士的男友。当晚正是他邀请黄女士去吃年夜饭,饭后又安排女友张女士陪黄女士回家。
黄女士说,事发当天,她原本不想出门。因为患有抑郁症,正在服药,她只想一个人待着。但生意伙伴余先生多次邀请,情面难却就去参与了除夕聚会。吃了年夜饭后,余先生还让自己的女友张女士陪她回家。
黄女士说,原本她只想一个人静静,但抵不过生意伙伴的好意,她最终还是与张女士一同回到了自己的住处。可人刚进门,张女士便告诉她一个消息,朋友王先生很快也会过来。在黄女士的讲述里,王先生与已有男友的张女士,关系很微妙。
当晚十点多,王先生也来到黄女士家。黄女士说,她给王先生下了碗米粉,就回卧室了。
黄女士回忆:“他们走的时候把门推开,说‘我们走了’。我没什么力气,也没起来。”
第二天早上,黄女士走出卧室,看到客厅里散落着六个空啤酒罐,还有一瓶打开的伏特加。
事故原因:醉驾
经检测,驾车人王先生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1.67mg/ml,远超醉驾标准。同车的张女士体内也检出酒精。
警方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女士父母将王先生父母告上法庭,索赔近200万元。而王先生父母则要求将黄女士也追加为被告。他们认为,黄女士作为酒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劝阻义务。
三方说法,谁对谁错?
黄女士称:自己是被动卷入的无辜者
- 是他们自行来到家中
- 没喝酒且在服用精神类疾病的治疗药物,医生开的药量半个月就吃完了,脑子不清楚
- 酒是他们自己拿的,不是我提供的
- 他们走的时候,我状态很差无法起床,怎么劝?
王先生父母称:黄女士应该担责
- 黄女士提供了酒水场地,应该尽到照顾义务
- 明知两人喝酒还要开车,为什么不劝阻?
张女士父母:黄女士有错
- 明知二人饮酒,没有提醒别酒驾
- 没有帮忙叫代驾,没有留宿,放任两人离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黄女士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黄女士家是私人住宅,不适用这条。
第二,黄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当时精神状态不佳。
法官说:“从她短短几个小时打了数十通电话的行为来看,精神状态肯定是不正常的。不能苛求她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劝阻两人。”
第三,死者需负主要责任。
王先生酒后驾车,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张女士明知王先生喝了酒还执意同行,也有过错。
庭审过程中,经过协商,被告王先生父母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0万元。
而对于被告黄女士,法院认定,她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法院综合考量黄女士事发时的精神状况,认定难以苛求其具有法律上的提醒义务。
最终,闵行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要求黄女士赔偿的诉讼请求。之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先生明知醉驾违法而为之,张女士明知王先生喝了酒仍选择同行,两者都需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
酒杯虽浅,责任却重。推杯换盏之间,多一份提醒,多一份敬畏,或许就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案件聚焦、看看新闻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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