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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草案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围绕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细化养犬人义务等内容进行修改。
从“规定”修改为“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已实施二十余年,部分内容存在表述陈旧、逻辑不完善等问题,且修正草案涉及条款已超过原规定的40%,建议采用修订方式修改,草案据此将法规名称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为“《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形式由修正调整为废旧立新,分设总则、养犬管理与服务、养犬行为规范、涉犬经营、犬只收容与领养、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8条,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若干配套办法,形成涉犬管理系统规则。
实行养犬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养犬人完成犬只免疫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在外地饲养的犬只,如需在本市饲养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核验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情况。未接种狂犬病疫苗或未植入电子标识的,应当及时补种、补植。
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养犬人应当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核验电子标识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免疫证明、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养犬人应当自行妥善处置犬只,不能自行处置的可以送交犬只留检所。
条例草案规定,养犬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应当年检一次。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凭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明和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向公安机关申请年检。依法登记、年检的,免收下一年度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
弃犬虐犬将付出更高代价
条例草案强化养犬人的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养犬行为负责。规定养犬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规定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终身不得饲养犬只。携犬出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管控措施,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行为训练,为犬只购买宠物责任保险。
同时,条例草案还较大幅度提高了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通过提高养犬人违规成本传导养犬人的管理责任。在收费方面,拟采取适当降低单只犬管理服务费、梯度设置多只犬收费标准的思路,通过降费提高养犬登记列管率,通过收费梯度实现对每户养犬数量的弹性调控。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划分重点和一般管理区
原规定关于城六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的划分,具体管理实践上两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禁养犬种类、养犬数量以及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同。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出售、饲养烈性犬作出了一般性禁止规定,原规定对不同管理区烈性犬的差异化管理政策已没有充分依据,条例草案取消了原规定中“城六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方式,改为授权市、区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禁止养犬或者禁止遛犬范围。这样既能满足本市特定区域的特殊治理需求,又便于市民识别掌握,也符合法规尺度尽可能统一的立法价值取向。
细化调整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条例草案平衡养犬人需求与公共空间秩序,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一方面,明确禁止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历史名园、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餐厅食堂等场所。另一方面,对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不再简单授权管理者或经营者自行决定,而是设计了“备案制”管理路径:符合条件的场所,经申请备案后可允许携犬进入。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应确定犬只活动的区域、时间和方式,在入口设置明显标识,落实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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