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晓燕,曾用名潘晓艳,女,公民身份号码14050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

2025年9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5)晋052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潘晓燕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潘晓燕退赔被害人诈骗所得三十六万四千元。判后潘晓燕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2025)晋05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潘晓燕怀孕,经晋城市人民医院和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对其医学诊断后,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决定对罪犯潘晓燕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26年5月15日交付晋城市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社区矫正期间,潘晓燕于2026年7月4日在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娩一男婴。本院经审查认为,潘晓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经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意见,于2026年7月22日收到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回复:罪犯潘晓燕目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

经查,罪犯潘晓燕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潘晓燕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