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的姑姑和叔叔为万一控告,万一是由姑姑一手带大,如同母子)

2023年,万一因与债务人吴钢、李强的本息1.4亿元的民事纠纷,在已经获得九江市中级法院的胜诉民事判决的情况下,被“以刑化债”。吴钢、李强对万一的举报先由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局调查核实,未发现万一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在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公安分局已经认定万一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二人的举报通过个别领导的干预而被九江市扫黑办另行指定修水县公安局办理。

为将万一等人包装凑数为恶势力,侦查机关修水县公安局对多名被告人采取了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讯逼供、组织串供的手段。

2026年7月27日,本案在修水县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三天来,修水县法院采取种种方式限制旁听,包括:在开庭前拆掉四排旁听座椅,人为减少旁听席位;在家属及关心本案的旁听群众的旁听席位尚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安排疑似伪造身份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占坑旁听;禁止曾担任本案辩护人的律师旁听;修水县法院从未打算通知万一的姑姑和妹妹作为证人出庭,却仅因他们被侦查机关强行制作了与案件无实质关联的笔录而拒绝他们旁听……

2026年7月29日,万一的姑姑、叔叔及控告代理人到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检察院、九江市法院对本案存在的刑讯逼供、组织串供、隐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监控、法院提前介入侦查、非法管辖、限制旁听等情况进行控告,九江市公检法机关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的态度:不归我们管,你去找修水。然而,本案实质上就是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九江市政法部门、司法部门早已参与了案件的办理,难道要让修水县公检法自我纠错、甚至监督上级?

今天控告过程非常有趣:九江市公安局让我们去找检察院,九江市检察院让我们去找法院,九江市法院让我们去找公安和检察院。至此,九江市公检法之间对本案控告的推诿过程形成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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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江市公安局:刑讯逼供罪归检察院管,你去检察院

九江市公安局的信访窗口在看完我们的材料后,第一反应是: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那是检察院管辖的范围,你去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发函,我们就调查核实。两位领导模样的人走出,用不耐烦的态度想把我们打发走。

这明显是敷衍: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1-03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警种对下列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推诿:①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九江市公安局、修水县公安局曾亲口答复万一的家属称:“这个案件是省厅的重点督办件”“省市都很关注”。既然省市都很关注,那么更没有道理不对控告进行接受。

最终,九江市公安局接收了材料,要转督察部门处理。估计又是一轮走过场,但我们慢慢等、慢慢磨,对万一的刑讯逼供和构陷我们要伸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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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江市检察院:案件还在审理中,应当去法院

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有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所涉嫌的刑讯逼供行为更是有直接的立案侦查职权,这与“万一的罪与非罪”是两方面问题。更何况九江市公安局早已答复我们家属:“这个案件是省厅的重点督办件,检察院、法院都提前介入了案件办理。”因此,我们本以为检察院受理本案的控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没想到即便在九江市检察院也遇阻。

工作人员称案件还在审理中,由修水县检察院提出公诉,他们无权介入;后称刑讯逼供涉及案件的取证合法性问题,应当在法院提出;最终收下了材料,称会将材料流转修水县检察院

整个过程中,仿佛大家都在装糊涂。谁都知道检察院对刑讯逼供有权监督,但当线索被递交到检察院时,检察院视而不见;谁都知道修水县检察院不可能自我纠错,但控告兜兜转转还是要回到修水县;谁都知道市级部门参与过本案办理,但工作人员仿佛“外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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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江市中级法院:控告无人接收

到九江市中级法院的目的有二:第一,对修水县法院提前介入侦查的行为,以及开庭以来的拒不调取指居监控、限制旁听等问题进行控告;第二,对修水县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本案应当由中院提级管辖。

关于第一个问题,修水县法院的信访部门让到督察部门投信,而督察部门却说这件事应归信访部门管。信访部门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先是看似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后在请示领导后称他们无权介入下级法院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去公安和检察院反映。这又在偷换概念、扮演“外宾”,我们仅仅要求其对下级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更何况,根据九江市公安局的回复,本案作为“省厅的重点督办件,检察院、法院都提前介入了案件办理。”

最终,由于九江市中级法院拒绝接收我们的控告材料,我们先向督察部门信箱投递了信件,后向九江中院信访部门进行了留置送达。《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3条规定:“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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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九江市中级法院拒不接受我们对修水县法院非法行为的控告,我们只能进行留置送达)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向九江中院立案庭递交的材料,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要我们自己去修水县法院反映。然而,《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应当注重通过“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第9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渠道,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可能需要提级管辖的,可以及时与相关人民法院沟通,并书面通知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

我们坚持认为九江中院应当对我们提出的提级管辖问题进行处理,立案的工作人员也很认真。我们把相关材料交予立案庭研究,希望九江中院能够真正重视我们提出的问题。

这一天,公检法对控告材料的推诿形成闭环,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推诿形成闭环;下级解决不了的事情要向上级反映,但上级对反映材料又流转到了下级。旁听难、控告难,制造一个冤案好简单,平反一个冤案好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