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承载文明,保护薪火相传。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是国家为守护古迹遗存划定的两条法定界线。现实中,部分单位与个人对“两线”管理要求认知不清,违规施工、乱搭乱建、破坏周边风貌等行为时有发生,给文物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本期文旅普法专题,为大家详解文物保护“两线”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行为边界,共同筑牢文物保护底线。
01 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定义
文物“两线”指的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文物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空间管控概念,具体含义如下:
1.文物保护范围:文物本体及周围一定区域,是文物核心保护区域,管控要求最严格,严禁一切破坏文物本体、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
2.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围的缓冲区域,主要管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避免建筑风格、高度、体量破坏文物周边整体历史风貌。
02权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一寸文物,一寸史脉;一砖一瓦,皆系文脉。文物保护,绝非一人之责、一域之事,而是全社会共同肩负的使命。在此,郑重呼吁各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及广大市民群众,深刻认清文物保护两道法定红线,自觉规范行为操守,坚决不逾法律底线。文物行政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各类文物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热忱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文物破坏线索,以全民共治之力,共筑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屏障。
(图文来源于“信阳文旅”,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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