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赵某某为李某某装修房屋,约定价a款230400元。装修后李某某支付170000元,剩余60400元一直未予结清。为此,李某某向赵某某出具了欠据一份。此后虽经催要,李某某仍未支付该笔尾款。

原告赵某某遂将李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装修款60400元及利息。原告主张,该装修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辩称王某某未在欠据签字,应由李某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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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某作为债务人李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对案涉装修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李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装修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已举证证明案涉装修房屋系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和生活的房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生活”行为。因此,该装修款虽然是以李某某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本质基于夫妻为家庭日常共同生活而产生,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虽然未在欠据上签字,但作为共同生活主体,其实际享受了装修成果带来的居住便利和环境改善,应当承担相应的共同偿还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装修款60400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一方装修房屋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是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共同生活”规定的典型案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房屋作为家庭的核心载体,其装修投入不仅关乎居住品质的提升,更是承载着双方对美好家庭生活的共同期许。本案所涉装修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改善共同居住环境而发生,其目的指向家庭共同利益,收益归于共同生活本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关键在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收益。

这一裁判导向有利于引导夫妻双方在重大家庭支出中增强沟通与共识,避免因一方擅自举债而令一方被动负债,同时也遏制了逃避债务的不诚信行为。法律不鼓励“以家庭之名,行个人之实”的债务转嫁,亦不纵容“受益而不担责”的权利割裂。本案裁判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家庭是利益共同体,亦是责任共同体;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既因情感而联结,更因法律而分明。唯有在权利共享与责任共担之间寻求平衡,方能实现家庭稳定与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法律之理性,正在于将个案的公平裁量,化为对千万家庭行为模式的温和指引——让每一笔为“家”而生的债务,都能在法律的审视下,既经得起权利的追问,也担得起责任的考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