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联合发布一批涉军维权典型案例。云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祥通报近三年全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情况,昆明军事法院负责人介绍军地法院协作情况,云南高院民一庭庭长崔艳发布6个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服务强军目标,紧扣边疆稳固,健全完善军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保障体系,以法治力量筑牢国防利益“防护墙”、当好军人军属“贴心人”。近三年,云南法院共受理涉军案件523件,审结493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返还、军人荣誉守护、军事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既有严惩侵权违法、捍卫国防利益的惩戒性案例,也有精准司法救助、守护军人权益的保障性案例,还有源头化解矛盾、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军地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成效。
云南法院坚持“涉军无小事”,云南高院成立涉军案件审判领导小组,各中、基层法院设立涉军案件合议庭,构建“专门领导、专人负责、专岗办理”闭环机制。
云南高院还定期走访军事法院,与军队人大代表座谈、“一对一”回复意见,以主动接受监督推动涉军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云南法院深化司法拥军服务,推动军地联合开通维权热线,推出“菜单式”法治课目,今年5月创新启动“百人普法讲师团”送法进军营,以“阶段主题+日常点单”全年开展宣传咨询解纷。
云南军地法院完善司法联动机制,畅通维权绿色渠道,统一涉军裁判尺度,优化涉军司法服务,通过严厉打击涉军违法犯罪,高效化解涉军矛盾纠纷,实现以司法公平、公正守护国防安全、尊崇军人荣光、温暖军心民心。近三年审结涉军物权保护纠纷案件52件,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68件。全省法院设立军人优先窗口约430个,落实“优先立案、审理、执行”机制,压缩周期、减轻诉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近三年涉军人婚姻家庭纠纷77件,以调解及撤诉方式结案50件,调撤率达64.94%。
下一步,云南军地法院将持续探索创新军地协同维权模式,构建“军地联动、全程贯通、高效便捷”的涉军维权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涉军维权工作质效,为谱写新时代强军兴军新篇章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一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马某甲、马某乙、邱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基本案情
马某甲之父(已去世)生前经部队同意在某军用机场土地上开展种养殖活动。协议到期后,军地联合制止马某甲在该机场内的违种、违建行为,马某甲申请延期至同年12月腾退,但至案发时仍未实际腾退。2023年4月,马某甲擅自将其无权管理的部分机场土地出租给邱某,邱某将上述土地转租给马某乙用于种植大棚蔬菜,马某乙遂改地施工,当地村委会到场制止未果,马某乙等仍继续施工。经鉴定,案涉机场被施工破坏总面积达45502.49平方米。案发后,马某乙、邱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部队同意,马某乙、邱某等对某军用机场被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改恢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甲、马某乙、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马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马某乙、邱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破坏的军事设施经各被告人及家属积极整改,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事设施是重要的国防资源,是部队战斗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军事设施将直接损害国防保障能力,危害国防安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明知军用机场属于军事设施,仍然在军用机场内违种、违建,破坏机场停机坪、跑道,其行为严重削弱了军事设施使用功能,危害军事设施国防效能发挥,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军事设施司法保护、维护国防利益的坚决态度。
案例二
军婚受特殊保护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王某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明知陆某的配偶杨某是现役军人,仍与陆某同居并发生不正当关系致其怀孕堕胎。该事件直接导致现役军人杨某与陆某的军婚因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双方于2024年4月协议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处破坏军婚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人常年远离家庭,驻守边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军婚保护制度对于消除军人后顾之忧,提升军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王某破坏军婚的行为依法惩处彰显了“军婚不容侵犯”的法律底线。
案例三
以法治促国防 以真情暖民心——某部队诉王某、李某、郭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部队于2009年至2013年间分别与当地村民签订租赁合同,将多宗土地出租给村民使用,部分土地经多次转包,村民在土地上搭建大棚种植葡萄、柑橘。军队政策调整后,经军地协调部队收回了大部分出租土地,剩余2宗土地因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未果。2024年4月,该部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村民向部队返还土地,部队向村民进行适当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性案例,坚持平等保护,统筹兼顾国防利益保护和群众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从案件处理结果看,法院通过军地协作机制,联动政府职能部门,调查走访案件当事人、组织部队与村民协商释法说理,最终促成2件案件调解结案,依法支持部队收回军产,同时保障村民享有合理的经济补偿,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从案件处理的效果看,军地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结案后,村民主动缴纳诉讼费并认可法院处理,部队送来锦旗致谢,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国防光缆受保护 施工作业需谨慎——某部队诉林某、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4日,林某雇佣梁某进行场地平整作业,梁某使用挖机平整用于建盖水池的地基时将国防光缆挖断,二人主动将该情况报告相关单位。某部队赶到现场查看并及时进行抢修,国防光缆于当日修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测算,案涉光缆因阻断产生的损失费用1378481.38元。某部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梁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林某和梁某二人系雇佣关系,梁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国防光缆损坏应当由雇主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案中设置的国防光缆警示标识并未对光缆走向作出明确提示,结合施工作业是为了保障正常农业生产,林某系因过失造成线路损坏,林某、梁某事后主动报告避免损失扩大等因素,判决由林某赔偿某部队经济损失413124.4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防光缆的典型案例。国防通信光缆是国家通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损害国防通信设施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因“无心之失”而免除责任追究,形成对潜在违规施工行为的事前警示和事后约束。生效裁判在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同时,兼顾生产建设活动正常开展与国防安全保障的平衡,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施工规范、共同守护国防通信安全的法治氛围,彰显了对国防通信设施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温度。
案例五
军地合力攻难关 边防战士感温暖——军人父亲尹某死亡赔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边防部队战士尹某的父亲在驾驶搅拌车至项目工地途中不幸身亡,法院判决涉案项目经理王某、劳务中介江某、车主张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
执行情况
经执行法院主持,战士尹某一家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江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为切实维护边防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军地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约谈被执行人江某,向其说明涉军背景、讲清执行规定、释明法律后果,促使被执行人江某当场筹集8万元执行款,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至此,困扰边防军人多年的执行难题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军地法院协作执行,合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战士尹某因追讨父亲死亡赔偿金陷入困境,牵扯战备执勤工作精力。军地法院联合办案,同步约谈被执行人,以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动之以情,以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明之以理,合力攻克执行难关。
案例六
司法救助暖军心 法治护航强军路——赵某甲、王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赵某甲系现役军人,其父亲赵某乙因张某交通肇事导致死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进行了处置,但变卖的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赔偿金额,张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救助情况
赵某甲、王某(赵某甲的母亲)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受理法院迅速启动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开辟涉军救助绿色通道,快速核查相关情况,了解到王某在家务农,身体患病需长期服药,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赵某甲长期驻守艰苦边远地区,无法照顾家庭,因案导致整个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决定对王某、赵某甲救助5.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优先救助军人、军属的典型案例。军人、军属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军人、军属,应当优先救助。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困功能,对于增强军人、军属司法获得感,切实消除军人后顾之忧,让军人在前方安心服役、练兵备战具有积极意义,是深化新时代司法服务强军兴军大局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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