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以“资本运作”“消费返利”“虚拟货币”等为幌子的传销活动花样翻新,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专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刑事打击。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特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认定》一文,以期精准解构该罪的法律边界。
骗取财物是传销罪的本质特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为构成要件。传销组织常编造虚假盈利前景,以后参加者的投入支付前序回报,呈现庞氏资金盘特征。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欺诈手段从参与人员缴纳费用中非法获利,应认定为骗取财物,且不受参与人员是否认识到被骗的影响。渠迪哲律师指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骗取财物的客观构造,是界分合法营销与传销犯罪的根本标准。《意见》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而实质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仍以本罪定罪。同时,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须满足内部参与传销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条件。这一规范格局要求司法实践穿透商业模式表象,精准识别拉人头式计酬内核。
情节严重标准与主从犯区分
本罪法定刑分为两档,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意见》第四条列举“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曾因传销犯罪受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传销被行政处罚后又发展参与人员累计六十人以上;造成参与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等。在共同犯罪中,须准确划分主从犯。《意见》第二条将组织者、领导者界定为发起、策划、操纵者,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实施、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一般不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渠迪哲律师强调,司法实务应审慎判断“起关键作用”的边界,对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程度较低、未获取巨额返利的人员,不宜轻易入罪,以体现刑法谦抑性。同时,对核心组织者、领导者须依法从严惩处,避免重罪轻罚。辩护实践中,更应严格核减重复计算的人数与资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渠迪哲律师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既要紧扣“骗取财物”与“层级计酬”的规范要素,也应为商业创新保留合理空间。对于真实的团队计酬应给予市场宽容,对变异为诈骗性传销的资金游戏则需坚决打击。辩护中,精细审查计酬依据的真实来源、参与人主观认知及层级作用,往往是突破罪与非罪的关键。面对网络传销新形态,运用穿透式审查电子数据、资金流向,方能揭开复杂架构的面纱。渠迪哲律师进一步指出,社会公众应摒弃投机心理,识别以高额静态返利为诱饵的层级陷阱,从源头阻断传销侵害,共同守护市场经济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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