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对外公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盘不罚〔2026〕3号)。贵州昊龙胜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台装载机排气烟度检测不合格,因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企业迅速落实整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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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昊龙胜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注册成立,坐落于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白龙洞村,隶属于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是盘北经济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公司建有一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9MW余热发电设施,主要生产各标号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等产品。项目配套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具备规范齐全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与排污许可证,是当地重要水泥生产企业。

公告显示,2026年4月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线索,前往贵州昊龙胜境建材开展现场核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1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排气烟度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环保登记号码3-QBB01005装载机三次烟度测量平均值达到1.44m⁻¹,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0.8m⁻¹标准限值,判定排气烟度不合格。

经执法部门全面调查取证,调取企业窑炉工况记录与生产报表核实,该公司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31日、2026年2月13日至4月7日窑炉长期处于停运状态,石灰石矿山同步停产,2026年3月自产石灰石产量为零。2026年内企业仅有2月1日至2月13日共计13天维持生产,停产期间涉事装载机同步处于停运状态,尾气超标带来的环境影响有限。

收到检测结果后,企业第一时间对超标装载机开展维修保养工作,并在2026年5月8日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复检。5月1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该装载机排气烟度指标恢复达标。同时,执法部门完成初次违法认定,确认本次超标排放属于企业首次环境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按照法规可处以五千元罚款。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认定,企业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主动及时完成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该局于7月7日向企业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内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综合全部证据,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最终决定:对贵州昊龙胜境建材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水泥人网 - 水泥行业主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