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先说一个杀人的新闻:
黄某与胡某都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一小区,二人曾因遛狗等琐事产生纠纷,黄某因此记恨胡某。2023年9月3日18时50分左右,黄某带了一把折叠尖刀在小区内扔垃圾,与正在遛狗的胡某相遇,黄某故意言语挑衅对方,二人发生争执。胡某捡起地上一块木板打黄某,黄某掏出折叠刀捅刺胡某颈部一刀,致其倒地。随后黄某拨打120、110,胡某被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查明,案发前黄某多次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及法律问答。
从这个描述看,黄某是法律爱好者,喜欢学习法律,“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及法律问答。”学习还是很认真的啊,不但学,还收藏相关案例,他希望学以致用,以理论指导实践。但法律是一个系统性学科,比如包含了心理学、逻辑学……
法院认为,黄某曾与胡某因遛狗拴绳等琐事有积怨,其在案发前多次使用手机搜索或收藏“遛狗不拴绳违法”“正当防卫”“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等内容,且黄某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刀具。综合该案情节,足以认定黄某借防卫之名,行侵害胡某之实,不属正当防卫。这其实就是一个心理学上的分析判断,提前带刀,又频频学习正当防卫知识,足以认定以正当防卫之名去报复杀人。
何况黄某学法不精,走火入魔,对正当防卫一知半解。法院普法: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黄某除了时间和对象对得上,其他三个条件都不具备。
起因是遛狗不牵绳的纠纷,遛狗不牵绳虽罪大恶极,但也不至于到死的程度;意图——带把刀,这意图就很坏了,蓄意啊;限度——更是操蛋,胡某地上拿个木板作武器,黄某就动刀了,这明显是不匹配的。
可见,黄某虽反复学习正当防卫知识,但仅学了点皮毛,离活学活用、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这样的学还不如不学呢。
该案件有两点启示,一是正当防卫不可被滥用。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大要件,故意以语言、行为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借机反击的“防卫挑拨”,依法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判断防卫行为性质不是只看“谁先动手”,法院会结合双方是否有积怨、行为人是否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是否主动挑起冲突等细节综合判定,任何试图利用正当防卫规则蓄意伤人杀人的行为,都会被依法认定为故意犯罪,不存在脱罪的可能。
以正当防卫为名来耍小聪明,此路不通。
第二点启示是遛狗要牵绳。这个恶性案件的根子是遛狗不牵绳,古人云,万恶淫为首,如今朗朗乾坤,万恶以遛狗不牵绳为首。遛狗不牵绳比杀人防火更可恨,因为杀人防火是小概率事件,搁到个体伤害上概率为0,但遛狗不牵绳就在身边,时时碰到,所以遛狗不牵绳是非常可恨的。
该遛狗不牵绳引起的恶性事件,既是坏事也是好事,好就好在警醒。遛狗不牵绳引来杀身之祸,这对养狗人来说是一个无比的警醒,比苦口婆心普法遛狗不牵绳要好得多,强得多。
更有价值要说的的是,该杀人犯最终判无期徒刑,没判死除因为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黄某有自首情节等因素”外,受害人的遛狗问题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一因素的占比不会小。这说明遛狗不牵绳也是法律所严重否定的,在价值判断上是处于被批判的对象。
但还是要强调,遛狗不牵绳罪不至死,以极端方式对待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日常生活中遇到无良狗主人,优先选择报警(或者12345)、社区举报等公权力渠道解决,不能为了泄愤主动激化冲突,更不能提前准备凶器实施报复,否则原本的受害方反而会沦为刑事罪犯,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
提醒:碰到遛狗不牵绳,请打12345或者110,告知时间、地点、狗的颜色(如熟悉狗品种告知狗品种)等要素。一定记住,实名举报,留下手机号码。
甭用他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切记。说完一个杀人的,再说一个打人的。
|2026年7月27日下午,在2026年国青国少集训队(第七期)江苏省选拔赛14岁组半决赛比赛中,运动员曹彦灏在比赛失利后,挥拳击打对手,扰乱赛场正常竞赛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背了体育精神,损害了我省青少年乒乓球运动员队伍良好形象。
最终作出处理:
一、对曹彦灏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二、取消曹彦灏在2026年国青国少集训队(第七期)江苏省选拔赛参赛资格和全部比赛成绩;
给予曹彦灏省内乒乓球赛事禁赛1年的处罚,禁赛期限自2026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禁赛期内,不得报名参加由江苏省乒乓球协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乒乓球赛事。|
我看很多网民不理解这一处理,因为没看到打人的人被行政处罚——比如拘留。为什么没拘留?
说这个事前必须点赞受害人贺睿宸,人家被打的时候全程未还手,保持了最大的克制。如果不克制,也动手,最后的结果很可能自己的成绩也被取消了,运动员啊,不是普通人,要有高的克制力。你参赛的目的是为了拿成绩,不是为了打架。
曹彦灏为什么不拘留?沾了年龄的光——14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还有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受害人同意谅解的,就不予以处罚了。曹彦灏没被拘留的原因大概如此。
赛场之上胜负是常态,尊重对手、尊重规则是运动员的基本素养,一时的情绪失控不仅会输掉比赛,更会违背“公平竞技”的体育初心,损害整个项目的公众形象。
运动员的成长不能只聚焦技术训练,更要同步做好胜负观引导、人生观树立、情绪管理教育,让运动员在赛场内外都能保持理性克制,这才是体育人才长远发展的核心根基。
今天说的两个案例,一个杀人的,一个打人的,都是和自身心胸狭隘、情绪失控有关,最终都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撰写此文,作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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