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国防报)
推进军事设施保护配套立法——
千钧重担人人挑
5年前的8月1日,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军事设施是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我国在1990年出台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并先后于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作了3次修订。2023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2025年9月,《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施行,与军事设施保护法形成互补。“操其要于上,而分其详于下。”依据上位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各地尊法学法用法的一项基本做法。对于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而言,这一做法具有现实意义。
比如,军事设施保护法对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进行明确定义,两区的重新划定,在土地产权的隶属上容易与地方相关规定产生矛盾,这就需要出台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法规,以确保当两区土地产权与地方土地隶属出现矛盾时,能够拿出具体的办法加以妥善化解,确保“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又如,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军事设施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等类别,具体到各类设施的保护标准、管控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尚需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军事设施保护的外延也在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各类开发区超过8000个,不少与军事设施空间分布相邻接。同时,随着无人、空天、网络等现代技术快速迭代,新型军事设施持续增多,军事设施保护的专业性、复杂性、难度系数不断加大,迫切需要地方优化军地协调、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等工作流程,进一步拓展保护范围、升级保护方法。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军事设施保护配套立法情况各异,有的出台地方性法规,有的采取政府规章形式,有的仅仅印发政策性文件。不同立法层级意味着不同的执行效力、制度刚性、责任与惩戒力度,直接决定保护效果强弱。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千钧重担人人挑,个个肩上有指标。”各地应把军事设施保护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最大限度消除保护真空、最大程度守住安全底线,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在量化具体化中落细落实。具体讲,当前应在以下3个方面下功夫见成效。
细化“路线图”。军事设施保护往往涉及地方政府、部队、部门、个人等各方的责权利,需要细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比如,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因划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性法规则应依据上述精神,明确补偿的标准、程序、落实主体和实施办法,使相关单位照着可做、拿来即用。
又如,当出现某单位或个人干扰部队电磁信号时,由哪个部门来具体处置、如何定性定量,均应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明确。同时,地方政府应立足各军兵种部队实际需求,根据军事设施的重要程度、风险等级,分类施策制定保护方案,全力消除干扰因素和安全隐患,确保军事活动顺利开展、军事设施效能充分发挥。
丰富“工具箱”。推动新质生产力与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要求我们加强对电磁频谱、网络空间、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利用和保护。而传统的“围墙+岗哨+巡逻”模式,在新兴领域保护中派不上用场,必须从保护范围、法治规则、技术手段、军地协同、责任体系等各个维度全面发力,构建“全域覆盖、技术赋能、主动防御、军地共治”的新型保护体系。
地方性法规应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新增保护对象、完善保护体系:在电磁频谱领域,增加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算力节点等;在海洋领域,增加卫星测控站、深海探测站、海底光缆、水下声呐阵等;在人工智能领域,增加人工智能训练基地、仿真试验场、新型材料试验设施等,使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立起“风向标”。军事设施保护关乎战场胜负、体现国家意志,人人有责任、个个当出力。地方配套立法应依据上位法精神,进一步细化奖励处罚措施,树立“保护军事设施是义务、受褒奖,破坏军事设施必追责、受惩处”的鲜明导向。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性法规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突出贡献的内涵、实施表彰的层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适用情形,增强褒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理,对实施惩处分门别类地拉单列表,使执行单位一看就清楚、对照可落实,通过适当的惩处,划出清晰的红线,引导组织与个人自觉保护军事设施、共筑钢铁长城。
(程 荣)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贾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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