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最高法发布批复,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
脱产参加全日制教育,违约离职需担责(新闻看法)
本报记者 魏哲哲
事业单位同意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人员承诺学成返岗,但学成后违约离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批复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工作人员学成后违约离职,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批复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最高法同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魏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双方就魏某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签订合同书,约定:就读期间,该医院依照国家和医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发给魏某工资和其他福利。魏某完成学历教育后必须按时回该医院工作,服务期未满提出工作调动或者辞职,必须全额赔偿该医院奖励的学费和就读期间医院发放的工资,并5倍赔偿就读期间医院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入学后,该医院向魏某支付工资、奖金,并缴纳五险一金。次年9月,魏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该医院、魏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魏某诉请该医院赔偿延迟办理解聘手续导致的损失等。该医院诉请魏某赔偿发放奖金的5倍,返还工资、五险一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魏某被某医学院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时,选择与医院订立合同(即在读期间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承诺毕业返岗为单位服务)。医院给予魏某相关待遇,使其在没有生活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深造学习,目的是在其学习后继续为单位工作。魏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医院愿望落空、造成损失,不利于单位的有序发展,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约定的赔偿5倍奖金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将奖金的赔偿倍数调整为3倍,魏某无偿取得的其他费用及五险一金应当全额返还。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