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没撞到人也要赔10万!四川泸县,男子在赶集日驾驶三轮车,经过一处没红绿灯、没标志线的路口时,遇到7旬老人后左转急刹,横穿马路老人被惊退,后脑着地受伤,住院22天后死亡,鉴定结果显示人车无接触但外伤在死亡结果中参与度为90%,交警认定案件成因不清,死者家属与男子协商无果后,将男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4万元,一审认定为无接触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4万,其余部分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男子需赔偿10万余元,男子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海峡网,人物为化名)
2024年4月,泸县某集镇正逢赶集,摊位占道,人多路窄,上午时段,老林骑着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主街慢行,到一处没红绿灯、没标志线的“土十字口”准备左拐。
恰在此时,七旬老人老陈横穿公路,身子已经探到路口中线,老林看见人,没提前松油减速,而是等车头离老陈只剩三四十厘米才猛踩刹车。
“吱”地一声尖响,老陈吓得一激灵往后退,由于高龄腿软、重心后移,老陈一个踉跄仰面砸在水泥地上,后脑勺先着地。
事后老林没逃跑,他当场掏出手机拨打120和110,120赶到后老林协助医护人员把老陈抬上车,老陈先后转两家医院,住院22天,开颅、抗感染、救肺部感染,最终在2024年5月16日因颅脑损伤并发感染死亡。
尸检和痕检给出两个关键数:一是三轮车任何部位与老陈衣物、皮肤“零接触、零擦痕”;二是车祸外伤在死亡结果里参与度约90%,即病发感染是外伤续发,主因还是那一跤。
交警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明“成因无法查清”,没填责任比例。
家属找老林谈赔偿,老林趁人自己有参与救人,但咬死“车都没碰他,是他自己往后仰,凭啥我全赔?”协商失败后,家属把老林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调了集镇监控、摊主证言、老林自述、急诊病历、鉴定报告,把逻辑链捋顺:赶集日无标识路口属高危路段,机动车左转有观察、减速、让行义务;老林未预留安全距离,把车逼到距行人30—40厘米才急刹,刺耳声是直接惊吓源;老人后退摔倒非自陷风险,而是被机动车危险行为挤压出的应激反应。同时老陈横穿未确认安全,自身也有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把“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白纸黑字没提“接触”二字。
法院据此否定“无接触即无责”的民间口诀,按过错+因果关系定责:老林主因但非全错,老陈次因,定同等责任,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交强险先在限额内赔,剩余按比例分摊,扣掉老林已垫医疗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老林另行赔101742.47元。
第一,物理碰撞不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过错与因果关系才是定盘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早把“接触”排除在定义外,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也按“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过错严重程度”分责,不卡碰撞痕迹。
司法实践中,急刹、违停、远光、突然变道、路口未让行等“隔空制造险情”致他人避让受伤,全部按无接触交通事故处理。
西宁新能源车违规掉头致电动车急刹摔伤、西安地库车突窜致电动车避让倒地、北京远光灯致自行车躲车撞路边三轮,判决逻辑一模一样:没碰上≠没过错,惊吓源谁造的谁买单。
第二,交强险“无责赔付”误区要掰正。
很多司机以为“我无责保险就不赔”,但无接触案里只要法院划了责(哪怕同等、次要),交强险就先在有责限额内兜底(医疗1.8万、死残18万、财产2千),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走商业三者险或司机自掏。
本案老林不是“无责”,是50%责任,所以保险先赔14万、他再补10万;若真被定无责,交强险也走“无责任限额”(医疗1800、死残1.8万)赔一小头,绝非一分不掏。买交强不是买“碰瓷豁免”,是买“我错我有的赔”。
第三,行人不是“弱势即无责”,高龄横穿同样减损。
法院没因死者71岁、后脑着地就全推给司机,老陈未走斑马线、未停步瞭望、主动横穿无标识路口,自身过错实实在在砍掉一半索赔额。
这给所有走路的人提个醒:马路不是院子,车不碰你不代表你能闭眼穿道;也给所有骑车开车的人提个醒:集镇、校门、菜市场、无灯路口,速度降一成,刹车晚半秒,可能就是一条命和十万块的差别。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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