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讹出新高度!上海闵行,男子和情人在朋友家喝酒吃饭,饭后醉驾(血醇1.67mg/ml)带情人离开,途中不慎坠河身亡,3天后尸体被打捞出来,情人父母告男子父母索赔近200万,男子父母追加朋友为被告,一审法院以私人住宅+朋友服药精神差驳回全部诉求,死者家属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滨州传媒网,人物为化名)
除夕那天下午,余先生手机打进黄女士家,黄女士患抑郁症,医生开的药半个月量快吃完,脑壳发木,本想窝沙发上熬过大年三十。
余先生是她的生意伙伴,说年夜饭订了位,缺个人凑桌,还顺手把自己女友张女士“借”去陪黄女士回家,他盘算两个女人作伴,黄女士能缓过来,黄女士抹不开面子就去了。
年夜饭在外头吃的,谁敬谁、喝多少,黄女士没细记,散场后张女士真把黄女士送回闵行双溪路附近的那套两居室,鞋刚脱,张女士甩出一句:“王先生一会儿也来。”
黄女士后来跟法官说,她当时心里咯噔一下,王先生有家室,张女士男友就是余先生,这俩人平时眉来眼去,“把我这儿当幽会场地”。
晚上十点出头,王先生敲门进屋,黄女士给他下碗米粉,自己吞了药回主卧躺下,药劲上来迷糊着。
客厅里王先生和张女士没客气,从柜子自己摸出酒:六瓶啤酒,一瓶伏特加拧开喝了半瓶,这些都不是黄买的,黄也没倒一杯,事后黄在卧室听见他俩推门说走了,她浑身软就没起身。
车是王先生的黑色轿车,从双溪路往外开出没多远,便冲断护栏栽进河中,两人没爬出来溺亡,大年初三,路人看河面护栏断了报警,打捞上岸时距除夕已过去三天,遗体已经被泡胀。
尸检结果显示:王先生血醇1.67mg/ml,醉驾标准0.80mg/ml,超出一倍多;张女士体内也验出酒精。交警认定定王先生全责。
张女士父母先告王先生父母,按继承王先生遗产范围索赔近200万: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葬、精神抚慰金等。
王先生父母答辩时把黄女士拽进来,申请追加被告:“她家门让进的,酒在她客厅喝的,俩人带着酒劲开车走,她不拦不劝不叫代驾,东道主白当的?”
张女士父母也转头咬黄:“明知两人喝了酒,不提醒别开车、不留两人住宿、不扣车钥匙,也有一定过错。”
黄女士庭上陈述硬气:人不是她请的,年夜饭不在她家;酒不是她提供的,自取自备;她没喝,服抗抑郁药,走时躺床上起不来,数十通电话记录为证(法官翻通话单,除夕几小时她拨出接收数十通,佐证精神异样)。她的原话是:“他们把我房子当约会屋,出事怪我?”
闵行法院一审拆三层。
第一层,黄女士住宅是私人空间,不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
该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限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黄家不是商铺、不是礼堂,聚会非她发起(年夜饭外食、王张二人自行转场),她回卧室后脱离现场,当不成“组织者”。原告拿1198条套私人住宅,是条文误读。
第二层,按同饮人一般过错看,《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才管用。
黄女士无劝酒、无供酒、无主动留人,且服药致辨识力下降,客观无能力劝阻,主观无先行行为引发照管义务。
参照上海闵行法院自身判过的郭某聚餐后心源性猝死案(同饮者送回家、无劝酒,不担责)、昆明赵某私宅聚餐猝死案(私宴非群众活动,无劝酒不赔),黄女士这条线干净。
第三层,死因归责。
王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酒精含量高达1.67mg/ml还握方向盘开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张女士清醒着上车,把自己放进危险流,也有过错,两人自负其责。
庭审中王先生父母与张女士父母自行调解,签协议赔120万,了掉继承范围内侵权债。黄女士那头,一审驳回原告诉请;黄不服但无赔付故不上诉,张女士父母上诉,二审会如何认定?
按《民法典》第1165条,同饮人担责前提需具有四情形之一:强劝灌酒、明知不能喝仍劝、醉酒不护送、明知酒驾不拦。
对照荣成梁某家宴案(组织+未拦醉驾,承担5%责任)、乳源秦某案(敬酒礼节+安排护送被拒,不担责)、郯城宋某案(组织+放任摩托走,承担15%责任),主动组局、倒酒、见醉不安置才有过错,本案中黄女士四条都不占,单纯“门没锁、酒自取、人躺床”没有相应义务。
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198条被不少家属扩读到“只要在我家出事东道主就得赔”,本案把边界钉死:私人住宅+非主动组织+主人无行为能力状态=无安全保障义务。但别反学。若你主动组局、倒酒、见人醉了笑他“开回去没事”,那是另一条线,参照安陆法院晏某醉驾案,组织者同饮人合计担15%。
笔者在此再次提醒: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是标题标语,王先生血醇翻倍还打火,张女士清醒上车,两条命的账只能记自己头上;黄女士被当幽会场地固然冤,若她当晚没服药、没打那几十通电话,结局未必如此利落。酒桌上的义务,法律只帮到“不劝、不灌、醉了安置”为止,替不了成年人握方向盘的手。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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