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天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规范全县广告发布行为,筑牢内容导向与合规经营底线,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宣传要坚持正确导向
(一)应弘扬正向价值观。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递正向价值。不得渲染放大职场内卷、加班压力、经济焦虑、婚恋压力等内容制造社会焦虑、推升青年群体消极情绪;不得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不得宣扬躺平摆烂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二)严禁营销政治敏感。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历史事件、英烈纪念等名义开展商业营销炒作;不得含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
(三)不得利用纪念活动名义搞不当营商。不得利用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领导人诞辰等纪念活动搞商业营销;不得营销仿冒与纪念活动有关的产品,不得借纪念活动名义营销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虚构纪念活动组织单位或冒用国家机关名义营销“专供”“特供”产品;商业活动营销宣传信息不得与纪念活动进行不当关联,或以纪念活动为噱头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四)应抵制低俗庸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不得含有民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不得以宗教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利用恶搞经典、歪曲历史作为炒作噱头进行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广告宣传。
二、广告内容要合法合规
(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商品性能、销量、荣誉、用户评价等。
(二)房地产广告应当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并标注房地产预售证号,宣传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包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规价格表述和误导性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宣传。招商等具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三)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四)酒类广告严禁诱导饮酒、展示饮酒动作、关联机动车驾驶等危险行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五)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等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存在特殊关联,严禁利用教育机构、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广告应规范使用提示性用语
(一)杜绝“误导性大小字”。不得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做法;不得刻意放大产品优势,却以字体过小、色彩模糊、位置隐蔽等方式标注限制条款、交易风险、优惠附加条件等关键不利信息。
(二)规范引证内容。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不得进行断章取义、片面夸大(随意宣称“第一”“首创”“最佳”)、无有效出处的“萝卜坑式”引证宣传。严禁使用无法核验、编造伪造的资料作为宣传依据。
(三)显著标注法定提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发布广告时,须严格依法规范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定提示用语。提示文字需清晰醒目,严禁删减、简化、遮挡或隐藏。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以及已经终止、撤销、宣告无效的专利发布广告。
四、落实广告内容审核主体责任
各相关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广告内容审核责任。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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