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点在于企业解散后安排员工待岗,员工能否获经济补偿及加班费。企业主张员工主动离职无补偿,否认加班;员工认为公司应支付补偿和加班费,但加班证据不足。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赵宏律师通过调取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清算公告等证据,梳理出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关键证据为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最终法院支持员工经济补偿诉求,驳回加班费诉求。

"在劳动纠纷中,常常会出现对同一件事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本案中,当事人董女士与工作多年的企业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加班费问题产生争议,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
董女士在2005年入职一家投资控股企业,任职服务主管长达十余年,离职前月平均工资9351元。2023年12月,该企业作出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发布注销公告并全面停工停产。月底,清算组组织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企业出具的协议条款不合理,董女士未签署,双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之后,企业通知董女士自当月30日起待岗,首月正常发工资,次月起仅发基本生活费。董女士认为企业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强制待岗属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此外,董女士主张2008 2023年存在休息日加班,但无法提供完整的考勤、加班通知、审批等证据。
而企业则抗辩,董女士是个人原因主动通过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无权主张经济补偿;同时否认董女士存在休息日加班行为,拒绝支付加班费。双方协商无果,董女士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诉求。董女士不服,委托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赵宏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赵宏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了两大核心争议点:企业决议解散、协商解除不成后安排待岗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多年休息日加班但举证不足时,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针对企业否认董女士2005年入职的抗辩,律师重点调取了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记载董女士工作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社保记录显示2006年底由关联公司代缴社保,2007年起由该企业缴纳,这两份证据完整印证了入职时间。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企业工商清算公告、仲裁开庭笔录、全员协商解除会议相关记录、待岗通知书等,固定了企业因决议解散、客观经营状况变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在一审庭审中,企业坚持认为员工主动仲裁离职属个人原因,不应补偿。赵宏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反驳,指出企业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并停工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企业主动组织协商解除合同,因条款分歧未达成一致,并非员工单方主动离职;企业发放待岗通知,不能免除其法定补偿义务。此外,结合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能证明董女士自2005年1月起持续在该企业体系内工作,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对于加班费诉求,律师向法庭说明举证规则,因董女士无考勤记录等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举证短板。之后,律师根据董女士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平均工资,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请求法院支持经济补偿诉求。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赵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企业支付董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978.4元,驳回董女士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企业承担。
在这类事实争议案件中,证据是最关键的,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赵宏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抓住关键细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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