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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肇事逃逸负全责,法院判全额赔偿!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电动三轮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交警认定一方负全责并肇事逃逸。肇事方辩称“未与对方直接碰撞,不应承担责任”。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肇事逃逸者应承担何种责任?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一、 案件核心事实

事项

具体内容

受害人(原告)刘某(71岁,左侧肱骨近端骨折,住院11天)、申某甲(82岁)。

肇事方(被告)张某,驾驶快鸽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事故经过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左拐弯时,与申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张某肇事逃逸

责任认定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张某抗辩1. 不认可责任认定,认为双方均无证驾驶,不应划分全责;
2. 其未与申某甲的车直接碰撞,不应承担责任。

刘某损失医疗费32,185.49元、护理费1,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220元,合计34,371.49元

申某甲损失门诊医疗费3,089.71元

判决结果张某赔偿刘某34,371.49元、申某甲3,089.71元。

二、 法院判决:肇事逃逸负全责,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

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明力: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依法采信事故认定书。

电动三轮车鉴定为机动车:经司法检验鉴定,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适用机动车相关管理规定。

肇事逃逸加重责任:张某事故后逃离现场,属于肇事逃逸,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各项损失计算合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有证据支持,予以全额认定。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定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适用机动车管理规定。本案中,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 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逃逸通常导致肇事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

3. “未直接碰撞”不能免除责任
张某辩称“未与申某甲的车直接碰撞”,但根据事故认定,其左拐弯行为与申某甲直行车辆相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认定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依据,不以“直接碰撞”为前提。

4. 无证驾驶不影响责任划分
张某辩称双方均无证驾驶不应划分全责。但责任划分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依据,无证驾驶属于行政违法问题,不影响事故民事责任的认定。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电动三轮车肇事逃逸”的典型普法课。他提醒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可能属于机动车;肇事逃逸将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明力,异议需举证。

给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的警示:

电动三轮车可能属于机动车:部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驾驶需取得相应驾驶证,车辆需登记上牌、购买保险。

发生事故后切勿逃逸:肇事逃逸将导致承担全部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应依法申请复核:对事故认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提供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建议:

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保留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

肇事逃逸不影响索赔:即使肇事方逃逸,交警仍可追查并出具事故认定,受害人可凭认定书主张赔偿。

总结: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可能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应依法取得驾驶证、登记上牌。发生事故后切勿逃逸,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他擅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精准把握过错认定与证据规则,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