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六十六人团伙案,到零零后女主播诈骗"榜一大哥"二百八十余万元的个案,直播行业的诈骗案这两年明显增多。这些案件在媒体报道中往往被简化为"女主播骗钱"的标题。但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审视,这类案件有三个被普遍忽视的法律争议点,每一个都可能直接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

第一,打赏金额不等于诈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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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直播场景中,"错误认识"的认定比传统诈骗案复杂得多。

直播间里的打赏行为,有一部分是被害人基于对主播才艺、外貌、互动体验的认可而自愿支付的——这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消费行为而非被骗。只有当打赏行为直接由虚假话术——虚构单身身份、编造恋爱关系、谎称解约或家人生病需要钱——所诱发时,这部分打赏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性质。

这意味着,在女主播涉诈案中,涉案金额需要逐笔做性质认定。办案机关需要交叉比对打赏时间与话术诱导时间的对应关系、打赏金额与虚构情节的逻辑关联、被害人在案发后是否仍然存在错误认识。这个过程做得好与不好,涉案金额的差距可能达到数倍,而金额直接决定了当事人面临的是三年以下、三到十年、还是十年以上的刑期。

第二,公司化运作下的个人责任边界

大多数女主播涉诈案不是个人作案,而是在MCN机构或直播公会的组织架构下运作的。通常的模式是:公司提供统一话术、管理资金流、制定提成方案,主播按照下发的脚本执行。

从刑法第二十七条的从犯认定标准来看,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底层主播——没有参与话术设计、没有招募行为、没有资金管理权限——在辩护中争取从犯认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但这里存在一个实务困境。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为了全面追诉,往往倾向于将所有涉案人员列入起诉范围。而主播的从犯地位能不能被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证据质量。劳动合同中的岗位描述、工资流水中体现的提成比例、工作群里的管理指令——这些材料组合在一起,才能构建一个完整的"从属地位"证明。

第三,退赃退赔中的策略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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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将退赃退赔列为减少基准刑的法定情节,最高可减少30%。但退赃这件事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执行走样。

一种极端是案发后家属立即把全部打赏收入退了,结果律师阅卷后发现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正常直播消费而非诈骗所得。多退的钱进入财政专户后追回程序极其复杂——这是"积极退赃"变成了"过度退赃"。

另一种极端是家属抱着"退了就等于认了"的心态一分不降,结果错过了在侦查阶段退赃的最佳时机。到了审判阶段再退,法院会认定为被动补救而非主动悔罪,从轻效果寥寥。

两个极端的共同问题在于:退赃的时间窗口和金额核定,不是在侦查初期就能确定的,需要通过律师阅卷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家属能做的最理智的一件事,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前完成证据收集和律师委托——然后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决定退多少、何时退。

平台责任:一个正在形成的法律维度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平台责任的司法实践发展。直播平台从打赏中按比例抽成,这产生了两个法律问题:平台是否应当对涉诈打赏承担退赔义务?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主播的诈骗行为而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并从中获利,是否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各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决尺度不一。如果后续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出台,对正在被追诉的主播及其家属将产生实质影响——平台承担退赔义务,意味着当事人的退赃压力可以相应减轻。这个方向值得持续关注。

在我看来,女主播涉诈案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当事人的"好坏",而在于在一个法律边界模糊的行业里,年轻从业者承担了与其角色不相匹配的法律风险。这个判断可能有些同行不认同,但这是我认真思考后的结论。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文分析基于公开报道案例(东方网2026年4月浙江乐清直播诈骗案报道;贵阳直播诈骗案公开裁判文书)及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展开,不涉及具体在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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