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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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本次修订是对沿用二十余年的临时用海管理制度全面优化升级,将为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系统优化原有临时用海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滨海旅游、体育赛事、生态保护修复等临时性用海活动日益增多,原有管理制度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临时用海管理、海洋经济发展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

据了解,原有办法中部分要求相对笼统、审批流程相对烦琐、用海监管要求不够明确,既增加了用海主体成本,也给一线管理带来困扰,亟须完善。

自然资源部这次修订印发的《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积极回应一线管理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充分考虑用海主体的合理诉求,突出底线约束,聚焦制度短板,系统优化原有临时用海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特殊用途管理处处长孙威介绍:“此次修订中,我们创新性提出了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简化了审批流程,强化了批后监管,为各类临时用海活动提供了明确遵循,将推动临时用海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推动海洋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

创新举措重塑临时用海管理体系

本次《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最大突破,是对原有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监管等3个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

《临时用海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区分“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3种情形,明确管理要求:

一是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以及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申请临时用海许可。

二是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可不办理许可,仅进行备案。

三是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等矿产开采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办法规定不得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此次修订作出了优化调整。

孙威表示:“本次修订明确,在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允许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这是顺应海域分层立体利用的发展趋势,对制度作出的针对性优化,有利于提高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此外,新修订的《临时用海管理办法》还规定,审查通过或备案完成后,及时将临时用海信息纳入“一张图”,同步通报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