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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澎湃新闻发布的一则案件新闻,很具有争议性,引发我思考。

该案件目前由邓学平律师代理。案情是:镇江一女子因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提供担保,最终被镇江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女子被认定为具有转移财产行为,不履行民事判决,又被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女子出狱后坚持申诉,最终该民事判决被江苏省高院再审撤销。

但问题是,该女子已经服刑完毕,在法律上,她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

对此,镇江市检察院支持该女子,遂向镇江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镇江中院予以驳回,理由是:虽然原民事判决被撤销,但之前该女子逃避、抗拒执行行为是事实,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后该女子继续申诉到江苏省检察院,但省检也没有支持。理由是:原民事判决被改判,发生在刑事判决之后,不属于刑事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证据。因此,之前该女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仍然具有刑事违法性。

其实,无论是镇江中院给出的驳回理由,还是江苏省检给出的驳回理由,我总结为一个点就是:虽然现在民事判决被撤销,但当时判刑依据的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且当时该女子主观具有恶性,具备刑事违法性。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思考:即便针对当时的民事判决,该女子具有主观恶性,或刑事违法性,但现在司法已经通过改判证明当时的民事判决是错误的,该女子是否需要去为一个错误的判决承担法律后果?

对此,我将分几个点来进行论述。

一、过去错误判决与现在改判之间的关系

如果该女子仍然需要为过去错误判决承担责任,那实际上就是将过去错误判决与现在改判割裂开来,但如果是这样,就没有必要建立再审纠错制度。

因此,如果发生改判,之前错误的判决应当不复存在。根据再审制度的功能,对于错误判决,应直接予以纠正。如何纠正?任意举一个例子:原判如果需要该女子承担连带责任,且女子已经被执行了财产的,现在应当把已经执行的财产予以归还。这是民事部分的纠正。

二、原错误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原民事判决,就不存在该女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也不存在该女子拒绝执行判决,更不存在被判拒执罪。

也就是说,该女子被判刑事责任,与原民事判决具有因果关系。相应的,基于原错误判决而产生的刑事判决,也应当予以改正。如果刑事部分不改正,那该女子承担的刑事责任便依据的是一个已经被撤销了的错误判决。

同时,这里还有一个逻辑问题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原民事判决。现原民事判决被撤销,刑事责任也将不负存在。

三、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与遵守实事求是之间的关系

我也能部分理解,一些司法机关可能出于要维护生效判决效力和权威性的考量,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我也坚定认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并予以执行。只有这样,国家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运转。

但另一方面我也认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效力,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事实,不能为了维护判决效力而去忽略、割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