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之鸟礁(日称“冲之鸟岛”,我国渔民曾命名东露岩、西露岩)位于西太平洋,涨潮时仅有两块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礁石露出水面。1968年日本侵占该礁,并以此为基点,单方面主张约47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约2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这一“指礁为岛”的行径严重违反国际法。从历史和法理两个维度审视,冲之鸟礁从来不属于日本领土,而是我国的传统渔区。
一、中国渔民历史活动依据(传统海疆与先占原则)
1、明清至近代,我国渔民在冲之鸟礁的持续活动。
冲之鸟礁位于西太平洋传统渔区,中国渔民(含台湾省渔民,包括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渔民)自明朝起在此捕捞金枪鱼、旗鱼等海洋渔获,利用礁盘天然水域停泊船只、临时避风、晾晒渔获,捕鱼历史延续600余年,并把礁上的两块岩石命名为东露岩、西露岩。近代,西班牙、德国、英国、美国航海者虽声称发现该礁,也只是路过,并未形成持续、有效的占领或使用,都没有中国渔民在这里的历史长久。
2、中国历史文献与海图佐证。
中国古代海图、航海线路、渔民口述史料,均记载该海域为中国渔民传统作业区。特别是台湾省渔民,因海路近,长期在此作业,是历史连续性的直接证据。
3、岛礁先占与有效管辖原则。
在近代国际法“先占”原则下,中国渔民长期、和平、持续使用冲之鸟礁,并在礁上停靠、驻泊,从事渔业生产,构成对该礁及周边海域的历史性权利基础。先发现,先占有,自然享有对冲之鸟礁的领土主权和管辖权。
二、二战后国际法律依据(核心法理)
1、《开罗宣言》(1943)
明确日本必须归还所有窃取的中国领土,包括东北、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列岛、冲之鸟礁均包含在台湾岛范围之内。日本的领土范围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岛之内。其它岛屿不是日本领土。
冲之鸟礁不在日本本土四岛范围内,所以不属于日本的合法领土。
2、《波茨坦公告》(1945)第八条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了上述原则,日本主权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岛及盟国指定的小岛。日本在1945年签署的《投降书》中明确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亦“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冲之鸟礁未被盟国指定为日本领土,日本对其无合法主权基础。
3、盟军总司令部(SCAP)第677号训令(1946-01-29)
明确北纬30°以南的太平洋岛礁(含冲之鸟礁)排除在日本行政管辖范围之外。
战后初期,冲之鸟礁由美军管理(因无人驻守,实际上没有管理),一直到1968年前,日本也无任何对冲之鸟礁的主权或行政管辖权。
4、美国把小笠原群岛“返还”日本的非法性
1968年4月,美国和日本签订《返还小笠原群岛协议》,冲之鸟礁随即被日本控制。冲之鸟礁距离小笠原群岛海上直线距离上千公里,并不是小笠原群岛的组成部分,属于日本非法侵占冲之鸟礁。
美国“返还”小笠原群岛给日本,中国、苏联等主要反法西斯盟国并未承认。该行为属于单边私相授受,违反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不产生合法主权转移效力。
四、总结
我们的依据是,历史上中国渔民长期使用管理冲之鸟礁,二战后法理明确排除日本对冲之鸟礁的主权,加上国际社会不承认美国把冲之鸟礁“返还”给日本(实属日本侵占),由此证明日本并不拥有冲之鸟礁的主权。
基于历史事实与国际法理,为维护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和法律尊严,日本应把冲之鸟礁的主权归还给中国,以维护二战后的国际秩序。
(夏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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