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其他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或其员工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形多发,其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依附性突出,并衍生两大执法难题:对排污单位与第三方因同一造假的共同违法行为“一事各罚”还是“一事不再罚”?第三方员工私自受排污单位指使实施造假,第三方已尽管理义务、无主观故意的第三方该不该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构建的排污单位与第三方双重法律责任等创新条款,结合“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司法理念,应主要以主观故意界定对监测数据造假的共同违法责任。

创设禁止性规定,夯实共同违法事实认定基础

相较于以往单行法规仅聚焦现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局限,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条第一款除全面列举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篡改或者伪造记录等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并首次将排污单位指使第三方弄虚作假纳入法定禁止范畴,实现幕后指使与现场操作全链条管控。

从违法构成来看,排污单位指使第三方或其员工现场操作相互依存,共同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后果,属于同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备共同违法的事实前提。

双轨独立罚则厘清边界,明确“一事各罚”

现行地方性法规对第三方造假行为的罚则设置混杂,极易产生分别处罚属于重复评价的执法争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设置两条专属罚则,成为破解争议的核心立法创新。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专门规制排污单位指使第三方造假,瞄准共同违法幕后指使者,查实指使行为即可处罚,除对排污单位罚款外并同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针对第三方单独实施的造假行为设定梯度惩戒,整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从业禁止、责令停业或关闭等惩戒手段,亦适用于第三方在排污单位指使的造假行为。

两条独立罚则清晰传递立法逻辑:排污单位与第三方分属独立行政相对人,各自负有法定监测数据保真义务,基于共同故意的同一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后分别立案、分别处罚,即“一事各罚”,这是对不同主体独立过错的单独法律评价,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过错推定、举证免责,锚定主观故意区分第三方与员工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推定、举证免责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创新,可有效破解“员工违法等同于第三方违法”的执法误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故意就是追求或者放任监测数据的不真实、不准确的后果发生,即故意是认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观要件。而对监测数据造假共同违法成立的核心,在于多方主体形成双向意思联络、达成统一违法故意。执法实践中必须区分两层主观状态:一是第三方人员个人配合排污单位的指使的被动故意;二是第三方整体故意,如管理层主动接纳排污单位不法要求、自身受指使后通过内部决策默许纵容等情形,才可认定第三方形成违法的主观故意,从而具备与排污单位共同违法的主观要件。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员工仅受排污单位指使实施的造假行为,按照过错推定、举证免责的规则,第三方如能充分举证建立全流程质控制度、签订禁假承诺书、常态化开展合规培训等内部管理措施,即可证明第三方无主观故意,其无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执法实践中,应当摒弃“唯结果追责”的机械思维,严格落实过罚相当、责任相当与善意文明执法理念。通过精准划分主次责任、区分个人故意与单位故意,既严厉惩治排污单位指使造假的源头违法行为,压实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也精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执业秩序,避免无辜市场主体遭受不当追责,实现严格监管与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作者系广东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