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已至,家庭自驾游迎来高峰。高速公路车流密集,车速快,一旦发生突发状况,极易引发“连环追尾”。若您的爱车在事故中先后被撞两次,受损严重,而两次撞击的责任方却各不相同,那么维修费用究竟该由谁“买单”?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某高速路段先后发生两次追尾。李某驾车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前车,致其车辆前部受损,李某负全责;几分钟后,王某驾车追尾李某车辆,冲击力推其再次撞上前车,加重了车辆前部损坏程度,王某负全责。
事后,李某车辆维修花费2万余元,向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前部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车辆前部的维修损失,是否应由后车(王某)一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车辆前部受损并非单一侵权行为造成。第一次撞击直接导致车辆受损,而第二次撞击使李某车辆前部再次与前车发生碰撞,该冲击力必然会加重车辆损坏的范围与程度。
由于两次撞击先后作用,车辆前部的损伤痕迹相互叠加、混杂,客观上无法通过鉴定等手段精准区分各自的损失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法院据此酌定,对于李某车辆的前部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在赔偿计算上,扣除王某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已赔付的款项后,剩余损失由王某车辆的商业三者险按5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为什么不能让后车全赔?因为后车虽系全责,但其侵权行为(第二次追尾)仅应对其扩大的损害负责,而不应替前车自身的初始过错(第一次追尾)买单。为什么不能让前车全担?因为后车的猛烈撞击确实加剧了车头损失,若不区分事实,简单驳回前车诉求,则放纵了后车扩大损害的责任。
当两起独立的交通事故共同造成同一处车辆损伤,且现有技术无法拆分各自损失大小时,法律推定两起过错行为对最终损害的贡献力相等,从而适用“平均担责”。这既惩罚了后车未尽安全义务导致的损害扩大,也督促前车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特别提醒:暑期高温、暴雨天气多发,夜间行车视线欠佳,请务必保持安全跟车距离,杜绝疲劳驾驶。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撤离至安全区域,避免因二次事故扩大人身及财产损失,莫让旅途变“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期数丨2555
供稿丨民事审判庭 王秋雨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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