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食品案件的律师都有一个共同的体感:检测报告一出来,上面写着"超标",案子好像就钉死了。

公诉人在法庭上念一遍数值,然后说"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污染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逻辑链条就走完了。

但这里藏着一个最大的误区:数值超标,直接等于刑法上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吗?

答案是否定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危险"是入罪的必备要件,不是检测报告的附属品。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个危险,就不能定罪。

这是此类案件首要的核心辩点。

司法机关怎么认定"危险"

先看司法解释列明的情形,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了五项:

1.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3.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4. 特殊食品的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第一项——检测出某项指标超标,然后直接推定"足以造成"。

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这七个字,本身就大有文章。什么叫"严重"?是超标2倍算严重,还是10倍算严重?是所有指标一视同仁,还是致病菌和普通理化指标要区别对待?

司法解释没有给出量化答案,这恰恰是辩护的空间。

三层审查:从数值到危险的穿透

审查这个危险要件,我习惯分三层往下剥。

第一层:审查检测结论本身。

先确认超标项目是什么、超标了多少倍,然后做一个关键区分——是致病菌、剧毒残留、重金属这类高危指标超标,还是水分、酸度、菌落总数(非致病)这类普通理化指标超标?

性质完全不同。

同样是超标3倍,沙门氏菌超标和蛋白质含量不达标,危险程度天差地别。轻微超标、在检测方法的扩展不确定度区间附近的结果,本身就不足以直接推定具有现实危险。

很多年轻律师拿到检测报告只看"不合格"三个字,不细看超标项目的毒性分级——这是最容易犯的懒。

第二层:审查食品品类和食用场景。

同样的超标数值,出现在婴幼儿配方食品里,和出现在成年人偶尔吃一次的散装卤味里,司法认定的尺度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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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婴幼儿、老人、病人等特殊群体的食品,认定标准更严——因为食用人群更脆弱,且可能长期、规律食用。而普通成人偶尔少量食用的散装食品、即食食品,裁判对于危险的认定相对审慎。

辩护时要把"谁在吃、吃多少、吃多久"这个维度拉进来,不能让检测报告脱离食用场景孤立存在。

第三层:区分潜在风险与现实紧迫危险。

这是最容易被混过去的一层。

司法解释规定的危险,是具体的、现实的危险,不是抽象的理论风险。不能因为"理论上这种物质吃多了会中毒",就直接认定"本案中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

比如,某种食品添加剂超标,但根据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值)换算,一个成年人一天要吃几十公斤才会达到中毒剂量——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危险"只是实验室里的潜在风险,不是刑法要求的现实紧迫危险。

五个辩护落点

把上面三层审查转化为具体的辩护动作,有五个落点。

第一个落点:区分指标类型,打危险性质。

如果检出的超标项目是一般性理化指标,不是致病菌、生物毒素、有毒残留物,辩护人要重点论证——这类指标超标属于行政违法范畴,无法达到刑法要求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

这里要特别注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中的"严重"二字,不能被办案机关直接省略成"超出标准限量"。

少了"严重",门槛就降了一档。

第二个落点:针对检测样本和程序质证,打证据基础。

检测报告是认定危险的基石,基石松了,上面的一切都站不住。

实务中常见的程序瑕疵包括:执法取样人员不足两人、无现场取样笔录、当事人未签字确认、无全程录音录像;样品未采取防伪封存措施,无批次、日期专属标注,存在混淆替换风险;生鲜、冷链食品未按规范储存运输,送检途中变质、二次污染,样品丧失代表性。

还有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是否具备CMA法定检测资质、检测项目是否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检测方法是否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

超范围检测、用推荐性标准替代强制性国标,检测报告都应当排除。

第三个落点:引入专家意见,打危险程度。

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专家意见,从毒理学、食品科学的角度说明:涉案指标超标到什么程度、短期食用到什么量才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本案中的实际含量和食用量是否达到了那个阈值。

有了专业意见的支撑,"数值超标≠现实危险"就不再是一句辩护口号,而是有科学依据的论证。

第四个落点:结合食用量和消费周期,打危险现实性。

涉案食品销量多大?消费者单次食用量多少?食用频率如何?有没有人实际出现身体不适?

这些问题看起来和构成要件无关,但直接关系到"危险是否现实存在"。

如果销量极低、消费者单次食用量很小、案发后也没有任何人出现不良反应,综合这些事实可以证实——本案不具备刑法要求的现实、紧迫危险。

第五个落点:厘清逻辑边界,反对客观归罪。

这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考验辩护功底的地方。

要在法庭上把这个逻辑讲透:单纯的数值超标,不等于"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只能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之间,还有一段距离。

控方不能用检测报告代替危险判断,不能跳过论证直接推定。

刑法谦抑性原则在食药环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守住这条线——行政违法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不能因为食品出了问题就一律往上靠。

一个补充提醒

如果案件的证据确实扎实,无法否定危险要件,辩护的下一步应当立刻转向——对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好罪名区分辩护,争取适用量刑更轻的罪名。

尤其是超范围使用合法添加剂的情形,实务中争议极大,有的地方直接按有毒有害定。

这时候要回到司法解释原文,仔细辨析物质的性质和行为的性质,不能想当然地往轻罪上靠,也不能被公诉人往重罪上带。

食品案件的辩护,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别被检测报告吓住,一层一层往下剥,剥到最后,危险要件可能根本站不住。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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