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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维护了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执业,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东台某旅行社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其仍未按规定悬挂相关证照。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场所亮证亮照是旅行社法定经营义务,是旅游市场规范化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消费者核验经营主体资质、知晓经营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旅行社应当自觉落实证照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合法经营资质,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该案的查处,有效纠正了旅游市场证照公示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压实了旅行社合规经营主体责任,对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开透明、合规有序的旅游经营环境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02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案东台某旅行社在承接旅游业务、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完整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必备事项,存在合同要素缺失、内容不规范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规范完善旅游合同内容、载明法定必备事项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是清晰界定供需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和化解旅游服务纠纷、保障旅游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旅行社应当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本,补齐合同缺项漏项,杜绝合同内容不规范、信息不完整等违规问题。该案的查处,有效整治了旅游合同不规范的行业乱象,压实了旅行社合规经营主体责任,警示广大旅游经营主体严守合同规范、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平稳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全方位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03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系列案东台某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旅游服务活动期间,违规安排未取得合法导游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为旅游团队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属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导游执业的违规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涉案无证从事导游服务的3名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导游持证执业是旅游行业法定从业准则,是保障导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服务流程、防范旅游服务风险的核心保障,也是维护旅游市场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秩序的关键基础。持证上岗制度既能够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旅游服务专业度,也能让游客享受合规、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有效规避强制消费、服务缩水、纠纷频发等各类旅游问题。旅行社作为经营主体,肩负着审核从业人员资质、规范服务团队管理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人员执业资质管理规定,严禁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导游服务工作。该案的查处,精准整治了旅行社违规聘用无证导游的行业顽疾,不仅从严压实了旅行社选人用人、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从业人员无证执业的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警示全行业严格遵守旅游执业管理相关法规,严把人员资质关、服务质量关,持续净化旅游市场执业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消费权益。

来源 幸福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