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红花,每天给大家带来最新动态,内容随缘更,每天都掏干货;如果你觉得这些信息对生活有用,就点点赞加收藏~~

很多普通人平时有矛盾,第一反应就是拨打110。长久以来,派出所民警除了打击犯罪、维护治安,还要花费大量时间调解各式各样的民间纠纷。邻里吵架、债务纠纷、物业矛盾、家庭琐事,大大小小的冲突,最终大多汇集到基层公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些年各地都在推进警调对接、非警务警情分流试点,目的就是给基层民警减负。今天我们客观聊一个具备讨论价值的方向:完整剥离公安机关全部调解职能,厘清权责边界,或许是理顺基层执法秩序、惠及民警与普通群众的长远方案。本文立足于现有法律框架、各地基层治理实践数据理性探讨,不极端、不片面,客观分析利弊与落地路径。

一、现实现状:大量警力被调解事务持续消耗

根据公安部公开的110接处警相关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非警务警情长期占比超过40%,不少城区、县域派出所,矛盾纠纷类警情占比能够达到50%~60%。这里面,既有法律规定公安可以调解的、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治安案件,也有大量纯粹的民事纠纷,本身并不在公安法定管辖范畴之内。

从法律条文来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公安可以对情节较轻、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案件开展调解。注意关键词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必须”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本身属于选择性工作,并不是公安不可推卸的核心法定职责。

但落到基层实操层面,情况完全不一样。群众普遍形成认知:有事找警察,警察就得帮忙协调矛盾。一旦民警告知这类纠纷可以去找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很多群众难以理解,甚至会投诉、质疑民警不作为。长期下来,基层派出所被动承接海量调解工作。

一名社区民警除去值班、巡逻、办理案件、信息采集、各类台账,每周能够投入治安防控、风险排查的时间十分有限。大量精力反复耗费在反复沟通、组织调解、跟进协议履行上面。有限警力被琐事分散,直接影响打击违法犯罪、隐患排查这些公安核心主业。这也是近些年各地持续推动110与12345联动、分流非警务警情的核心原因。

不少地区试点数据可以直观印证:湖北黄石推行纠纷分流机制之后,辖区派出所纠纷警情压力明显下降;海南万宁部分乡镇推动矛盾统一转移至综治调解中心,非警务警情分流率接近六成,民警得以回归主责主业。这些试点已经证明,大量纠纷完全可以脱离公安体系妥善处置。

二、权责错位:公安承担调解工作天然存在短板

很多人会提出疑问:民警在场能够快速稳住冲突,就地调解矛盾,为什么不能继续做?我们抛开感性认知,理性分析公安参与调解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首先,公安机关的核心身份是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力,并不适合长期充当中立调解主体。调解工作本质是协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争议,追求双方自愿达成合意。而民警具备行政执法权,双方当事人地位天然不对等。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一种局面:当事人出于对公安权力的忌惮被动妥协,看似调解成功,矛盾根源没有化解,后续反悔、重复报警的情况屡见不鲜。

其次,民警没有系统的民事纠纷调解专业能力。公安日常学习、培训重点是治安、刑事相关法律法规。但民间纠纷涉及婚姻家事、合同债务、物业权责、劳动争议等大量民事法律内容。想要妥善调解这类纠纷,需要熟悉民法典、民事诉讼相关规则。很多民警缺乏系统民事法律知识储备,调解时只能依靠情理劝说,很难从法律层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再者,权责边界模糊,容易滋生执法争议。当调解变成常态化工作,很容易出现两种极端。一部分案件为了追求调解成功率,出现模糊是非、简单“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置方式;另一部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之后,群众容易产生心理落差,质疑民警偏袒对方,进而引发投诉、舆情风险。民警陷入“调解难、不调解更难”的两难处境。

还要区分清楚:现场处置冲突和事后调解是两回事。遇到正在发生的争吵、肢体冲突,民警到场制止冲突、防止事态升级,这属于治安应急处置,是公安必须履行的职责。冲突平息之后,后续关于赔偿、责任划分、长期矛盾化解的调解工作,完全可以移交专门调解机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剥离调解职能,不等于民警遇到冲突冷眼旁观。

三、职能重新划分:多元调解体系完全具备承接能力

不少网友担心,如果公安不再负责调解,老百姓发生纠纷之后求助无门。事实上,我国已经搭建起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有充足力量承接各类民间矛盾,这套体系包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多个板块。

全国现有近70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百多万名人民调解员,扎根乡镇、街道、村居。各地县级司法局、乡镇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主管单位,同时大量区县建成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整合调解员、法律顾问、律师资源,专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劳动、市场监管、住建等职能部门,也对应开展行业领域行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还能前往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让调解协议拥有强制执行力。

近些年推广的“警调对接”模式,本质就是探索分工分离。当前主流做法是在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员,民警处置完现场之后,直接把纠纷移交专职调解员跟进。现阶段属于过渡方案,长远来看,完全可以进一步优化流程:110接到报警,先区分警情类型。存在违法犯罪、正在发生人身危险的,立刻派警处置;单纯利益纠纷,直接分流至属地综治中心、司法所调解队伍上门处理。

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类似模式试点。指挥中心前置分类,纠纷类警情不再全部推送派出所,由专职调解队伍第一时间对接。试点反馈的数据显示,只要宣传到位、渠道畅通,群众接受度持续提升,纠纷化解成功率并没有下降,重复报警数量反而有所减少。

当然,体系落地离不开配套保障。专职调解队伍需要稳定经费、专业培训,一站式调解中心需要持续完善。这也是政策推进过程中需要逐步补齐的短板,不能因为现阶段部分基层调解力量薄弱,就一直把调解任务长期捆绑在公安身上。

四、剥离调解职能,能够同时惠及群众与基层民警

很多人误以为这项调整只是为了减轻民警负担,实际上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普通老百姓。

站在群众角度,纠纷交给专职调解员处理有明显优势。人民调解员、驻点律师长期深耕矛盾化解工作,精通民事法律,调解过程只围绕双方利益协商,身份更加中立。不像民警同时肩负执法任务,需要兼顾治安风险、考核指标等多重因素。专业调解能够更加清晰划分权责,讲清法律后果,促成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表面和解、隐患留存的问题。

站在一线民警角度,卸下调解重担,能够回归本职工作。不用耗费大量时间反复约谈双方、组织协商、跟进协议履行。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巡逻防控、案件办理、安全隐患排查,更快响应盗窃、寻衅滋事、人身伤害等真正危害社会治安的警情。警力资源用在刀刃上,区域治安环境也会稳步改善。

同时,这套调整能够从根源厘清执法边界。不再要求公安承担超出职能范围的工作,减少“什么事都找派出所”的惯性思维,推动形成“纠纷找调解、违法找公安、诉求找对应主管部门”的清晰社会共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我们也要客观承认,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长期形成的群众习惯、部门之间联动机制、调解队伍建设都需要时间完善。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剥离纯民事纠纷调解职能,持续完善分流机制,待配套体系成熟之后,再逐步剥离治安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调解,平稳过渡,避免政策急转弯带来不适。

五、理性看待争议:相关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完善配套

网络上针对这个想法,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部分人支持职能切割,认为应当让公安专注执法;还有一部分群众担心,取消公安调解之后,小矛盾缺少快速处置渠道。

有一个观点我们需要客观回应:不能把“公安现场制止冲突”和“长期组织调解”混为一谈。即便调解职能完全剥离,只要出现冲突、有人身安全风险,民警依然必须第一时间到场控制局面,防止矛盾升级。冲突平息之后,后续赔偿协商、长期矛盾化解,交由专门调解机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不缺位。

还有人提出,偏远乡村调解员覆盖不足,短期内很难做到快速到场。针对城乡差异,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过渡方案。乡村地区依托村调委会、网格员建立联动机制,打通线上调解渠道;持续推进一站式调解中心向乡镇延伸,补齐基层调解资源短板。改革推进节奏,可以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治理条件差异化实施,不搞一刀切。

任何制度调整都不能只看单一维度。剥离调解职能不是简单“甩包袱”,而是系统性基层治理改革。必须同步落实经费保障、调解员队伍建设、110与综治平台信息互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等配套政策。只有整套机制同步落地,职能剥离才能真正发挥效果。

结尾总结

理顺基层治理,核心在于各司其职。公安的天职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司法、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把原本不属于公安长期承担的调解工作有序剥离,清晰划分各个部门权责,既解放基层有限警力,也能让群众获得更加专业化、中立化的纠纷调解服务,是兼顾多方长远利益的治理思路。

当然,这只是基于当前基层治理现状提出的一种改革方向,想要落地,还需要大量调研、试点摸索,不断完善配套制度。

那么在你看来,如果逐步剥离公安调解职能,当下最需要优先补齐哪些配套措施?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一起理性交流。

免责提醒

本文仅为基层治理方向的理性探讨,属于个人观点交流,不构成政策解读、法律意见。现行调解相关工作开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制度调整需要以国家正式出台政策文件为准。文中引用各地试点公开数据仅作案例参考,各地治理条件存在差异,请勿直接照搬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