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翁媳性侵案件尘埃落定,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四年有期徒刑的原审判决。
该案因家庭伦理冲突、被害人存在精神发育迟滞、双方对是否自愿各执一词持续引发舆论关注,目前被告人一方已经正式申请再审,案件后续走向仍有待司法机关审查。本案集中暴露出智力障碍妇女性权利保护、司法鉴定效力、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等诸多司法难点。
判决书载明,被害人张娜与被告人之子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长期与公公王某某共同生活。
2023 年 8 月清晨,张娜在楼顶晾晒衣物后被王某某唤至卧室,在明确表达拒绝之后,遭到拉扯、威胁并发生性关系。事发当日张娜随即返回娘家,由家人陪同报案。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内裤上检出双方混合 DNA,王某某当日被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出具意见,确认张娜患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或丧失,这一鉴定结论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智力存在缺陷,在被害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辩护方提出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报警受父亲教唆、多份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冲突等多项理由。
二审法院逐一核查后认定,多份鉴定核心结论并无本质分歧,被害人亲属陪同报警属于合法维权,结合被害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性行为违背妇女真实意愿,最终裁定维持原判。王某某家属始终坚持无罪主张,其子称事发时王某某醉酒,不存在犯罪意图,如今再审申请已被法院受理。
针对此案,北京律师葛树春作出专业解读。葛树春表示,强奸罪认定的核心标准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面对精神发育迟滞被害人,司法裁判不能简单套用普通案件评判逻辑。被害人智力受损,理解能力、反抗能力弱,极易出现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不能以有无激烈挣扎作为判断自愿的唯一标尺。
葛树春说,本案中被害人清晰表达抗拒,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客观物证相互印证,两级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定罪,符合刑事证据裁判原则。
葛树春同时指出,此类案件司法鉴定至关重要,但不同机构鉴定结论出现程度差异属于正常现象,法院有权结合全部证据甄别采信。对于家属提出的“自愿发生关系”抗辩,举证责任在辩方,仅有单方说辞不足以推翻完整证据链。
葛树春提到,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但再审改判门槛极高,想要推翻生效裁判,必须提供足以否定原判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新证据。
葛树春认为,该案也是一堂现实法治课。翁媳之间存在紧密同居关系,施暴者利用身份优势实施侵害,隐蔽性极强。精神发育迟滞群体属于弱势群体,性自主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优先保护。
与此同时,司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申诉权利,再审程序的启动,彰显刑事诉讼不枉不纵的司法理念。最终再审结果如何,人们将持续等待法院公正裁决,此案也将为此后同类特殊群体性侵案件的证据认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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