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张某是中学历史教师,2025年1月7日:

11:50下课 → 食堂就餐 → 自行在学校操场散步,期间感到身体不适;

随后返回校内自有宿舍休息,当天下午无教学任务;

16:20病情加重,送医抢救,18:09心源性猝死

学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起诉,一审败诉,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院,二审维持驳回裁定。

家属核心主张

教师工作特殊,午休在校休息、散步是为保障下午教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合理延伸;校园操场属于学校管控范围,不能把工作岗位狭隘限定为教室。

法院裁判关键理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法定条款):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1. “视同工伤”属于法律特别优待条款,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2. 工作时间:指履行工作职责时段;午休属于劳动者自由支配休息时段,本案下午张某并无课程安排;

3. 工作岗位:核心要求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操场散步属于个人休闲活动,并非开展教学、完成工作任务;

4. 虽然身处校园内,但地点≠岗位、人在单位≠在岗履职。

重点普法:同类情形怎么区分能不能认定工亡

✅ 更容易认定(视同工亡)典型场景

1. 正常上课时段,在教室、办公室突发疾病;

2. 工作间隙、备课期间在办公室短暂休息发病;

3. 学校统一安排的教研、值班、托管时段突发疾病;

4. 通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普通疾病猝死不算)。

❌ 普遍难以认定(和本案类似)

1. 自由午休,自行散步、运动、健身突发疾病;

2. 下班之后、无工作任务期间在单位宿舍休息猝死;

3. 纯粹个人休闲活动过程中发病。

划重点:场所在校内 ≠ 属于工作岗位;时间在工作日 ≠ 属于工作时间。判断核心:是否处在履行工作职责状态。

现实引申问题

1. 无法认定工亡有什么补偿?

没有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家属可以协商主张:

养老保险渠道: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社保待遇);

如能证明长期超负荷工作诱发疾病,可尝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单位适度人道补偿(难度较大);

很多学校配置团体意外险,如保单包含猝死责任,可以走保险理赔。

2. 网络争议点:教师常年加班、工作压力大,为何不算?

现行工伤法规区分事故伤害和自身突发疾病。自身疾病猝死想要认定工亡,严格卡死“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双条件。工作劳累属于间接诱因,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等同于“工作原因”,立法层面目前没有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