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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同精神——承揽人自担作业安全风险,定作人仅于有选任过失(如将特种作业发包给无资质个体)或指示过失时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判例北京、江西等地法院判例显示:若定作人将普通机械加工、家具安装发包给具备营业执照的承揽人,无证据证明定作人强令违章作业或未提供安全条件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定作人选任无资质个人从事高空、电焊、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法院认定存在选任过失,判承担20%~40%按份责任。
律师观点定作方防范要点:①审查承揽人营业执照及特种作业资质(高空、动火、起重等),留存复印件;②不在合同中写入"必须按我方现场主管指挥操作"等可能被认定为指示过失的表述;③现场交底安全注意事项并书面记录。承揽人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
关注刘敬祝律师,分清承揽与雇佣,避免无辜背上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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