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11月1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家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数控雕刻作业现场及周边积尘严重,经询问现场岗位人员董某,确认数控雕刻机操作台、周边电机设备等部位已连续2日未清扫粉尘。行政执法部门遂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
三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条,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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