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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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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商家、景区为快速“出圈”

都会花钱找第三方团队

做探店、直播、团购代运营

但“高承诺、低兑现”乱象频发

纠纷不断

近日,一起景区短视频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成都法院尘埃落定,本案判决为行业合规经营、商家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期『蓉法说法』一起来看。

01

案情回顾

某旅游开发公司为宣传其打造的旅游景点,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达成合作,约定由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供短视频平台主账号运营、达人探店、团单运营等服务,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运营合同》,运营服务费10万元。

合同明确约定:

  • 保证本季度成单量不低于7000单;

  • 若三个月结束时未达到承诺的最低销售7000单,每少完成一单,某企业管理公司承诺按15元/单,退还未完成比例的所有退款。

景点正式开业后,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至合同期满,结果却大打折扣,彻底跌破预期——最终实际成单量仅几百单,远低于合同承诺单量!

双方就此爆发激烈矛盾,协商无果后,某旅游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退还10万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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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围绕“是否违约”与“成单量如何计算”两大核心争议焦点激烈辩论,各有说辞。

一、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某旅游开发公司】:实际成单量按照核销单量计算,仅430单,且存在达人现场打卡数量不足、品宣视频缩水及直播时长不足等问题,某企业管理公司应当全额退还服务费。

【某企业管理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至合同期满,为此投入人力、资金等运营成本,未完成销售承诺的原因在于某旅游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达到市场基本水平的运营条件(如场地基础设施不完善等),且未积极配合团购套餐调整,相关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蒲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企业管理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实地考察场地,知晓项目尚未完全呈现仍选择签约,且合同明确以成单量作为退款条件。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套餐调整、增加卖点等事项持续沟通,某企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旅游开发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或阻碍合同履行,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成单量应如何理解?

双方对“成单量”的含义存在分歧:

【某旅游开发公司】:应按核销单量计算,即团购券被实际消费使用的数量,据此计算仅430单。

【某企业管理公司】:应按销售单量计算,包括已核销430单、未核销156单及已退款374单,合计主张为960单。

对此,蒲江法院结合《运营合同》的签约目的、文义表述及行业惯例进行整体解释,认定“成单量”至少不应包含已退款订单。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成单量应为586单(即已核销430单与未核销156单之和),但即便如此,该数据仍与合同承诺的7000单相距甚远,违约事实客观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合某企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及结果,蒲江法院判决某企业管理公司向某旅游开发公司返还服务费6万元。某企业管理公司上诉至成都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03

法官提醒

近年来,账号运营、达人探店、团单运营等新型服务模式正在兴起。然而,由于此类合同在术语定义、业绩考核、义务分配等方面尚不成熟,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

一、业绩指标需量化,核心术语要明确

合同中应清晰约定"成单量""核销量"等关键指标的计算口径,避免履约过程中各说各话。

二、配合义务要细化,沟通留痕须到位

合同应明确双方具体配合事项及相应时限,服务方若认为委托方配合不力,应及时书面提出并固定证据,切忌事后追责。

三、签约前审慎评估,签约后诚信履约

服务方在签约前应独立充分评估项目可行性,签约后以明知或应知的客观条件为由主张免责,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违约条款应合理,阶梯退费更公平

业绩补偿条款应兼顾公平与实效,避免"全额退费"或"零成本违约"等极端约定,合理的阶梯式退款机制更利于平衡双方利益、定分止争。

*本文配图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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