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卫健、医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行刑衔接,依法依规查办了一批药械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4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
大邑伊美佳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简介: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大邑伊美佳医疗美容诊所开展检查,现场查获鼻氧管、无创皮肤吻合器、注射器等6种已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同时查实该诊所通过网络平台采购涉案器械,未索取留存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中医用帽、灭菌外科手套无法提供购进合法资质。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6月,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诊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成都仁品耳鼻喉专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明成都仁品耳鼻喉专科医院使用的“电子鼻咽喉镜图像处理器”(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2225132),已超过有效期。该医院使用过期电子鼻咽喉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6月,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医院处以罚款29.8万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上述2起案例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重经营、轻管理,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效期管理存在制度管理漏洞,通过案件查处以案促改、以案示警,有利于推动形成监管精准化、行业规范化、公众监督常态化的协同治理格局。
警示
全市医疗机构须引以为戒,医疗器械超期使用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存放、定期开展效期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完整的进销存及查验台账,坚决杜绝过期、不合格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案例三
王某某非法代购、无证经营药品案
案情简介: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查明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个人微信账号非法代购销售境外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6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王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曾某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案情简介: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查明当事人曾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代发快递方式,向多名个人销售药品,其涉案药品销售、货值金额5.43万元,违法获利1.28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药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曾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6月,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曾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上述2起案例均为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是行刑衔接机制的具体运用,明确传递“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免除行政违法责任” 的药品从严监管导向。
警示
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线上线下经营药品,境外上市药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口及市场经营性流通。微商牟利性代购境外未经国内批准上市药品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符合法定情形的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END-
红星新闻网 爱看头条出品
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编辑:方艺霖
➤审核:马兰
➤监制:钟蓓
➤总监制:李天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