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刑辩这些年,有个体会越来越深:污染环境案的辩护,和传统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完全不是一个路子。
这类案子有一个特点——证据体系高度依赖技术性证据。鉴定意见、监测报告、检测数据,这些材料构成了定罪的核心基础。但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面对这些技术性证据,质证力度往往不够。不是不想质证,是不知道从哪下手。
一份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动辄上百页,技术参数、检测方法、计算公式密密麻麻。非法学背景的律师翻几页就头疼,但头疼也得看。不看,上了法庭就只能跟着鉴定意见走。
我经手的污染环境案子里,至少有三个案子,突破口都出在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上,没有一个是在法庭辩论阶段翻盘的。今天把这三个层面的审查思路摊开来讲。
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最常见的鉴定意见有三类: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损害程度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实务中有一个共同的审查盲区——律师只盯着最后一页的鉴定结论,整个鉴定过程被跳过去了。
先说污染物性质鉴定。一份鉴定意见认定某企业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控方据此提起公诉。但如果你细看鉴定过程,鉴定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法是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这个标准对浸出液的制备方法有严格要求——pH值、浸提时间、浸提温度,任何一个参数出现偏差,检测结果都可能不准确。鉴定报告里有没有记录这些参数?有没有附原始检测数据?如果只写结论不写过程,这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就要打折扣。
更关键的是标准版本问题。我办过一个化工污染案,鉴定意见引用的检测标准是2007年版本。但那个标准在2020年已经被修订了,新版本对部分重金属的浸出毒性限值做了调整。鉴定机构用的是旧标准——按照新标准,涉案废液的浸出毒性根本没达到危险废物的认定门槛。这个问题,不逐页核对鉴定报告引用的标准编号和版本年份,根本发现不了。鉴定报告的参考文献列表在附件里,很多人不看附件,问题就藏在那。
环境损害程度鉴定中,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是用理论计算替代实际治理费用的方法,在无法进行实地修复或修复费用难以计算时使用。但这个方法有一个前提——必须论证虚拟治理成本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如果鉴定机构直接套用公式算出数字,没有说明为什么选择这个公式、公式中的参数取自何处、参数的代表性如何,这份鉴定意见就缺乏说服力。
我见过一份鉴定意见,认定污染损害数额为147万元。翻到计算方法那一页,鉴定机构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公式里有一个参数——"单位治理成本"——取的是全国平均值,不是案发地的实际治理成本。案发地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治理成本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个参数一换,算出来的数字至少缩水三分之一。这个细节,鉴定报告正文里没有提示,在附件的计算说明里才提到。不看附件,就错过了。
污染环境案件中,监测数据是另一个核心证据。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报告、在线监测设备的实时数据,这些材料构成了证明"污染物超标"的直接证据。
但监测数据有一条完整的链条:采样、运输、保存、分析、报告。每个环节都可能出问题,每个环节的问题都可能影响最终数据的可靠性。
我办过一个案子,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报告显示企业排放的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超标。但查阅采样原始记录,发现采样当天气温36℃,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冷藏措施,从采样到实验室经过了6个小时。按照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OD样品应在4℃以下冷藏保存,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分析。高温运输条件下,样品中的有机物会发生降解,导致检测结果偏高。
这个问题,是在庭审质证阶段发现的。监测报告正文里没有记录运输温度,但采样原始记录里有一栏"样品保存条件",填的是"常温"。我当时看到这两个字,心里大概有数了。就这两个字,让监测数据的证明力受到了质疑。后来法院没有采信这份监测报告。
在线监测数据的情况更复杂。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维由第三方公司负责,运维记录是否完整、设备是否定期校准、异常数据是否被人工剔除——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辩护律师不去调取运维记录、校准记录、数据审核记录,就无从判断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可靠。调取这些材料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或第三方运维公司申请,程序上麻烦一些,但这条路值得走。
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要求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辩护空间很大,但很多律师直接放弃了——因为看不懂技术分析。
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证明,在技术上难度确实大。一个典型的污染环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污染源。一条河流被污染,上游可能有几家工厂同时排污,还可能有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排放。多源污染的情况下,怎么证明某一企业的排污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鉴定机构通常采用"贡献度"分析——通过污染物指纹比对、排放量计算、水流模型模拟,确定各污染源的贡献比例。但贡献度分析的结论,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事实认定"、多大程度上属于"专家判断",这个界限很模糊。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企业被指控向某河流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导致下游水质超标。但我们在阅卷时发现,同一条河流的上游,还有三家同类企业在同期排放含重金属废水。鉴定意见认定当事人的"贡献度"约为60%,但鉴定报告里没有说明这个60%是怎么算出来的——没有水流模型参数、没有排放量对比数据、没有污染物指纹比对结果。就一个结论性的数字,支撑整个因果关系的认定。
这种情况下,我申请了鉴定人出庭。当庭问他三个问题:贡献度的计算公式是什么?计算所用的参数取自哪里?有没有考虑上游其他企业的排放量?鉴定人回答得含含糊糊,最后承认"60%是一个综合判断,不是精确计算的结果"。这个案子后来被发回重审,重新鉴定后,贡献度被修正到了35%以下。
总结下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有三个层面值得深挖:
第一,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标准版本是否正确、方法选择是否合理、原始数据是否完整、鉴定人资质是否合规——这些程序性问题,往往比实体结论更有质证价值。看鉴定报告,我的习惯是先看附件再看正文,从参考文献和原始数据入手,比从头到尾通读效率高得多。
第二,监测数据的链条式审查。从采样、运输、保存、分析到报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突破口。关注采样记录里的"样品保存条件"、运输记录里的时间间隔、实验室分析原始数据里的异常值。这些细节不在报告正文里,在附件和原始记录中。
第三,因果关系的精细化审查。多源污染案件中,不能接受笼统的"贡献度"结论。要求鉴定机构说明计算依据、方法选择和参数来源,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成本不低,但效果往往比书面质证好得多。
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拼的不是庭审口才,而是前期对技术性证据的拆解能力。一份鉴定意见,能拆出多少问题,决定了辩护空间有多大。拆不出来,能力再强也使不上劲。
作者: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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