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税务部门集中曝光2起加油站私户收款偷税案件,涉及龙井市东林加油站、扶余市中硕石油城东有限公司。两起案件均为利用私人账户构建资金“体外循环”链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两起案件的集中曝光再次警示:依法开立使用对公银行账户、如实申报纳税,是经营主体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私户收款偷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纵观两起案件,违法手段一致:都是通过私人账户将经营收入转移至税收监管视野之外,从而逃避纳税。东林加油站对公账户及开票收入如实申报,而现金收款、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的加油款则不计入账目、不申报纳税。中硕石油则安排加油员通过其个人收款码收取无票加油款,每日划转至站长私人账户。
“私户收款是以牺牲长远发展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吉林财经大学教授王金霞指出,加油站行业具有散户多、无票消费占比高的特点,部分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的惯性,通过私户收款实现“收入不入账、不申报”,将本应纳入国家税源的经营收入截留私囊。然而,这种只看到眼前“便利”的做法,一经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要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税收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试图绕开它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吉林省律协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荣亚萍认为,一部分经营者通过私户收款逃避纳税义务,实质上是在破坏经营秩序,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诚信纳税者的权益。
合规开立使用银行账户、依法纳税,是各类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单位款项不得违反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个人收款码仅限个人非经营性交易,经营主体须用商户收款码。这些规定划定了资金管理的合法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起案件中,涉案经营主体均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
经营主体应依法合规经营
“在智慧税务时代,对企业而言,合规的资金管理是长远发展的底线。”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潘长春认为,必须把真实交易做实、把依法纳税落细,才是稳健经营、赢得长期信任的必由之路。
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将税务合规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从源头上摒弃侥幸心理。特别是在收款环节,不应贪图“私户收款不易被发现”的短期利益,更不应轻视法律规定的刚性约束。税务机关将持续强化行业全链条监管,依法查处偷逃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引导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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