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为)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结合北京代表工作实践,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联系群众、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活动、履职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完善。
实施办法明确代表应坚持党的领导和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完善代表忠于宪法、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以及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展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一方面,要求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完善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完善群众意见处理反馈机制。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程序也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明确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开展的准备工作,规范请假程序,并对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参加选举和表决等作出完善。
在闭会期间,实施办法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职责和要求,规范代表小组组成和活动机制,完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以及相关调研报告处理机制。
针对代表履职保障,实施办法明确有关方面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支持的要求,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报告制度,健全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和履职宣传制度。同时,实施办法强调代表应自觉接受监督,健全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并规范代表资格终止等情形。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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