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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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无恙 皆因热血守护

192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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峥嵘岁月不忘初心

以热血致敬山河

建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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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守护者。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本期,我们梳理四部法律中与军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核心条款,带您了解守护戎装的"法治之盾"。

侮辱诽谤军人荣誉——法律"零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婚姻,受特殊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充军人行骗,必受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军维权-司法保护“绿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八一建军节,是对军人无私奉献的崇高礼赞,更是全社会尊崇法治、落实拥军优属责任的重要契机。

对军人权益的每一份法治守护,都是在加固国家安全的精神长城。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向全体人民子弟兵及军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供稿:梁小庆

编辑:梁小庆

终审: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