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从来不是一场父母之间的“胜负之争”,而是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展开的综合考量。当情感纠葛与法律规则交织,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证据语言,在法与情的平衡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解。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林女士(化名)与丈夫陈先生(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长女年满8周岁,次女已满2周岁但未满8周岁。
因男方在婚内多次对女方实施家暴行为,双方自2024年初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男方几乎未过问女方及孩子,两名婚生女一直随林女士及外婆共同生活。林女士承担了孩子日常起居、教育辅导、医疗陪护等全部抚养事务,外婆亦长期协助照料,两名孩子与母亲、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情感依赖。
2025年,林女士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其核心诉求是:争取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这不仅出于母性本能,更因为她深知,两个孩子从小在母亲和外祖母的陪伴下成长,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持续的情感联结对她们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然而,陈先生亦明确表示不愿放弃抚养权,希望争取一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双方争议焦点由此形成:在两个孩子年龄处于不同法律适用阶段的情况下,如何为林女士争取到两名孩子的直接抚养权。
二、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第46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2.第47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司法实践
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抚养权争议中的裁判思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维持现状”是重要考量因素
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至关重要。如果孩子长期随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在无特殊情况下倾向于维持现有的抚养状态,以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中,两名女儿分居期间一直随林女士和外婆生活,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模式,这构成林女士争取抚养权的核心优势。
(二)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家庭,法院一般倾向于每人抚养一个,但并非绝对。如果一方能证明自己具备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且两个孩子随其生活更符合其利益,法院亦可判决由一方直接抚养两名子女。
(三)不利因素识别
一方存在家暴、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将对争取抚养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办案纪实
(一)研判案情,锁定核心优势
接手案件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原则,系统梳理出林女士的四重关键优势:其一,抚养现状优势,两名女儿长期随林女士和外婆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节奏、学习习惯与情感联结,次女年仅两岁余,对母亲的生理依赖与心理依赖更为突出;其二,抚养能力优势,林女士拥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且外婆明确出具书面承诺愿意长期协助照料,实际已参与抚养多年,构成有力的辅助抚养人加分项;其三,子女意愿优势,长女已满八周岁,长期随母生活,对母亲和外婆怀有深厚情感,其真实意愿明确倾向于随母生;其四,对方参与不足的现实,陈先生在分居期间几乎缺位对两名女儿的日常抚养。上述四项优势的综合研判,为后续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提供了清晰方向。
(二)检索类案,预判裁判趋势
律师团队开展类案检索与分析工作,重点检索、梳理全国近几年涉及“两名子女、一方长期实际照料、争取全部抚养权”的生效裁判文书,筛选出多份与本案案情较为相似的案例,总结出法院支持两名子女同归一方抚养的核心裁判要点,形成了案件分析报告,让当事人清晰了解案件的有利条件与潜在风险。
(三)指导证据整理,构建完整叙事
在证据梳理层面,主要从女方日常抚养孩子的情况、女方自身抚养优势、外婆协助抚养情况、孩子意愿以及男方不利抚养的事实因素等多方面指导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并由律师团队进行梳理,以追求向法庭完整呈现孩子日常受到女方悉心照料的真实情况。
(四)安抚情绪,化解当事人焦虑
离婚诉讼周期长、对抗性强,当事人常伴随焦虑、不安甚至害怕情绪。办案过程中,团队定期向林女士汇报案件进展,解释法律程序和可能结果,帮助建立合理预期。同时,引导将关注点从“与男方对抗”转向“为孩子争取最优成长环境”,这种心态调整不仅有助于诉讼策略的理性推进,也在后续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策略选择:以调促和,实现共赢
综合研判案情和证据后,团队认为:虽然林女士在抚养权争议中优势明显,但诉讼对抗仍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两个孩子分属不同年龄阶段,法院可能倾向于“一人一个”的裁判模式。因此律师团队采取 “以诉促调”策略:一方面备足诉讼材料,做好庭审准备;另一方面主动与调解员沟通案情,通过调解员与陈先生进行多轮沟通,从法理和情理两个层面说服对方放弃对两名女儿抚养权的主张。
经过多轮沟通,陈先生最终同意二婚生女均由林女士直接抚养,双方就探望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也达成一致意见,顺利签署调解协议。
五、办案启示
在离婚抚养权争议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贯穿始终的价值标尺,抚养现状是最具说服力的“事实语言”——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与情感联结是法院优先考量的因素,本案中两名女儿始终随林女士及外婆共同生活的事实,构成了其争取抚养权最坚实的底气,律师团队通过梳理和编排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抚养的客观情况完整呈现。同时不放弃调解,以诉促调,既能更快解决当事人的烦恼,也能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贯穿全程的是,律师不仅需要以专业能力提供法律支持,更需在情绪层面给予持续陪伴与疏导,帮助当事人在焦虑中保持理性,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有利的结局。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林婕芳
暨南大学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曾获省级、校级奖学金。实习期间于多家律所、知名企业法务部门实践,覆盖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积累多元实务经验;毕业后即加入家理,深度参与多起婚姻家事案件,审慎处理案件细节,稳妥推进案件流程,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温暖且有力的法律服务。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3111000009187075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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