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岳法院石羊法庭高效化解8起委托合同系列纠纷案件,8名原告均为未购买养老保险、年逾六旬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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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多年前,肖某、邱某对外宣称在收取“中介费”后,能够为他人异地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8名原告按肖某、邱某的要求支付了相应款项,养老保险得以办理。
后因原告均不具备C市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该市社保局在清查后,对原告实缴金额及已领取金额进行抵扣清退处理。肖某、邱某随即向8名原告退还了部分手续费,剩余手续费一直未退还。
8名原告遂向安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邱某返还剩余手续费。
诉讼中,肖某、邱某申请追加黄某为被告,主张剩余手续费已转交给黄某,应由黄某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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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判决与批量调解
石羊法庭受理该批案件后,依法合并审理。
因双方争议较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
为高效化解纠纷、统一裁判尺度,法庭决定选取其中一案先行判决。
经专业法官会议充分研讨,法庭就该案作出判决:被告肖某、邱某返还原告剩余手续费15000元;期间产生的差旅、食宿费用不予退回。
肖某、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案判决生效后,石羊法庭随即以该生效判决为基础,对剩余7案逐案开展释法明理和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方阐明二审裁判效力;另一方面向各原告释明首案裁判规则,引导其形成合理预期。
经沟通,被告主动提出剩余7案均可参照首案标准进行调解,原告亦予认可,调解标的总额共计105000元。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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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于参保范围的规定: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个人,委托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被告辩称“中介费”已转交黄某,因无相应证据证明,仍应由被告返还。
(4)同时,原告对于自身不符合参保条件是明知的,仍然委托被告违规办理,其对无效合同的订立亦存在过错,为实施该行为支出的差旅、食宿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该批案件采用“首案示范判决+系列批量调解”模式,先通过一起案件的生效判决明确规则、固定尺度,再以此为基础推动剩余案件一揽子化解,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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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符合参保条件。
如不符合参保条件,切勿相信可通过“找关系”“交中介费”等方式进行办理,容易上当受骗。
广大老年朋友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养老保险,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杨晓辉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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