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省不同命?常州同类案件顺利立案,连云港5000万资金挪用案为何陷入“查而不立”怪圈?)
转自百家号:老广杂谈
手握一审、二审胜诉判决,却整整6年执行不到一分钱;无奈之下接受“以物抵债”,接手的却是一个被掏空的空壳。当投资人缪某良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原实控人钱某龙非法转移的5000余万元资金时,却遭遇了比“执行难”更令人绝望的“立案难”。
令人费解的是,在江苏省内,面对类似的企业资金被原实控人非法转移、侵占的案件,常州等地公安机关能够迅速立案并全链条打击,而在连云港灌云县,即便资金流向已被查明,这道通往正义的大门却依然紧闭。这不禁让人追问:同样的法律,为何在省内不同地市有着截然不同的执行标尺?
一、并非“抄底”的捡漏,而是无奈的“背锅”
坊间传闻缪某良接手连云港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是“抄底捡漏”,这完全是误解。
真相是,因原实控人钱某龙拖欠缪某良个人借款3500多万元,历经法院一、二审判决胜诉后,长达6年的时间里,缪某良未执行回一分钱。在万般无奈之下,他才申请法院启动拍卖程序。2023年10月,钱某龙持有的77.8%股权仅经一次流拍后,便依法以物抵债划转至缪某良名下。
这不是商业上的博弈,而是一个债权人被逼到墙角后的被迫止损。然而,当他真正走进这家公司,才发现自己背负的不仅是债务,更是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
二、铁证如山:资金流向已查明,钱被“女儿”花光了
缪某良接手后清查发现,钱某龙在2009年至2022年控制公司期间,涉嫌将高达5000余万元的资金通过种种手段转移。
面对缪某良的实名举报,当地公安机关曾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钱某龙确实将公司资金转入其女儿账户,且钱某龙本人承认资金已被女儿使用,没有一分钱回流到公司账户。
这一事实,构成了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关键证据。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尽管事实清楚,灌云县公安局却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灌云县检察院在初次监督时,也维持了这一决定。
三、同省对比:常州“全链条打击”与连云港“口头支持”的落差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在江苏省内,对于企业资金被非法侵占的案件,司法机关有着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和执法导向。
以常州为例,近年来常州在版权治理、打击网络侵权及涉企经济犯罪中,展现了极高的执法效能。无论是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实现侵权全链条打击,还是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督促追缴违法所得,常州的执法部门始终坚持“有案必立、有罪必究”。面对资金被非法转移、侵占的案件,常州司法机关能够精准定性,迅速固定电子证据与资金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启动刑事程序,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反观连云港灌云县的这起案件,正义的推进却显得步履维艰。缪某良不服,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口头上支持了缪某良的申诉请求,要求县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重新核查资金走向。
随后的复查证实了缪某良的说法:资金确实被挪用,且去向明确。按理说,事实既已查清,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如常州)的执法标准,法律程序应当顺理成章地推进。但现实却是,尽管有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口头监督支持,尽管资金被私用的事实已无辩驳余地,灌云县相关部门依然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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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舆论追问:法治的统一性与营商环境的底线在哪?
从“不予立案”到“市检口头支持监督”,再到“查明资金走向”,缪某良的维权路走了整整七年。现在的局面是:钱被拿走了,事实查清了,但人没人抓,案没人立。
我们不禁要问:1. 同省执法,标尺为何不一? 常州等地对涉企资金犯罪能够果断立案、重拳出击,为何连云港灌云县在资金流向私人账户且未回流公司的铁证面前,依然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拒绝立案?是法律适用存在分歧,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2. 营商环境如何保障? 如果连事实清楚的5000万资产侵占都无法通过法律追回,民营投资人的安全感从何而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但也同样强调要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连云港相关部门是否将“不插手纠纷”错误地异化为了“对犯罪视而不见”?
七年维权,满头白发。缪某良期待的不仅仅是一个立案通知,更是对法治尊严的维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正视市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对标省内先进执法经验,打破“查而不立”的怪圈,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交代,别让法律条文在“最后一公里”成为一纸空文。(老广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