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7月30日,“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申请销毁胚胎遭拒”案当事人朱女士,走进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她起诉丈夫、第三者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案件首次开庭,未当庭宣判。
朱女士表示,她希望医院能够销毁胚胎,为此她向上海市卫健委反映。答复函显示,医院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过程中,按规定查验了两人提供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中山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院已经停止相关服务,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如果说卫健委在回应中,对朱女士提出的让医院销毁胚胎问题,行政机关没有相应职责,还能理解,也能说得通的话。卫健委还当护头,认为医院在实施辅助生殖手术过程中,按规定查验了两人提供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有点不清不楚、不明不白,护头太明显了。
什么叫按规定查验,当然是必须依法查验了。要知道,做这样的胚胎辅助生殖,可不像正常的婚姻检查,而必须有严格的检查程序,严格的查验手段。也就是说,必须对提出辅助生殖手术的人员的身份和婚姻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就不应当同意做这样的辅助生殖手术。
如果医院方面真的工作负责、检查严格,只要点开民政部门的网络,就应当非常清晰地看到两人是否夫妻,就可以做出是否提供这项手术的决定。
更可以想象的是,朱女士的丈夫或第三者与医院方面有关系,可以轻松地通过所谓的查验。实际上,查验只是医院和医生的说辞,并被卫健委用来应付朱女士需要。
当然,医院和医生都可以矢口否认,并与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形成高度默契。朱女士要想在这方面有突破口,难度很大。但是,医院方面要想推卸责任,卫健委要想给医院当护头,也是万万没有充足理由的。因为,事实证明,朱女士丈夫与第三者没有合法婚姻,不具备做辅助生殖手术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行为。自然,医院和医生都应当承担责任。
也正因为如此,朱女士将医院作为被告之一起诉,是完全有条件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至于卫健委方面认为医院尽到了查验责任,也是缺乏充足理由的,是一种护头行为。
法律人士认为,男方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用于与第三者的婚外生育项目,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妻子有权主张全额返还相关支出。男方私下与第三者培育胚胎,实质破坏双方婚内共同生育家庭的合理预期,或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依据之一。
也就是说,在此起案件中,朱女士丈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必须对朱女士做出财产赔偿和精神赔偿。而朱女士要求销毁胚胎,可能没有充足理由。但是,可以要求法院裁定禁止医院实施胚胎移植,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婚内与第三者婚外生育,编造假的证件,已经严重触犯法律。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不得不说,婚姻法、民法典方面的一些新规定,让缺乏道德者有了可钻的空子。譬如非婚生子享受财产继承权、分配权,就是非常具有负面导向的一项规定。而对重婚罪的宽容度大大放宽,譬如事实婚姻被舍弃,也让非法婚姻具有更大空间。
由于在婚和非婚方面的界限被人为模糊,也使得一些人宁可当第三者,也不愿结婚生子,从而使道德层面的问题越来越多,社会道德底线下降,是需要认真反思了。不然,婚姻状况会更加恶化,离婚者、非婚生育者会越来越多,合法婚姻会越来越少。一旦年轻人结婚的数量大减,单身者增多,对社会稳定与安宁也会带来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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