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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8年入职邮电系统,历经邮电分营、电信重组,在联通公司从事社区安装维护近20年,工资由个人转账发放,社保以个人名义缴纳。买断后老人发现——自己“不属于任何公司”。这样的人生际遇,不只属于一个人,更是一代国企改制“临时工”的集体缩影。

一、从邮电局到联通,二十年的“隐形人”

1998年,老人入职邮电局三产工程公司。2000年,邮电局分营,拆分为邮政局和电信公司,老人随业务归属到了电信公司这边。2004年,南北方电信分家,南方称电信公司,北方称联通公司,老人自此一直在联通公司任职,负责西南社区的安装和维护工作,一干就是十几年。

老人说,在联通公司以前是“临时工”,后来变为“合同制职工”。但真正让他困惑的是,2017年买断离开时,公司始终没给他交社保

“一辈子勤勤恳恳工作,到最后不属于任何公司。”老人说这句话时,声音里满是困惑与无奈。

二、工资个人转、社保个人缴——“合法”的规避术?

老人向笔者出示了工资发放记录——全部是个人转账,没有一笔走联通公司的对公账户。社保也不是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的,而是“以个人的形式交的”。

老人的担忧很直接:“我前两天想去医保局查一下,怕他把医保再给我篡改了,再不显示公司名。他那公司流水都篡改了,医保和失业保险,那都没准儿。”

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根据。在老人看来,工资不走公司账、社保不以单位名交——这种操作手法,是不是就是为了让“劳动关系”不成立?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早有定论:不能仅因法定代表人个人转账支付工资而否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实质,而非工资走谁的账户。工资支付主体虽为个人,但如果该个人系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仍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三、这不是个例——联通系统的“逆向派遣”困局

老人的遭遇,在联通系统内部并非孤例。

早在2013年,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就曾判决一起联通“逆向派遣”案。 勾某某自1997年至2010年在联通通辽分公司及改制前身单位工作,多次被评为先进生产者。法院查明,联通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隐瞒真相,诱使勾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最终认定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行为”,判决联通公司与派遣公司连带赔偿12.9万余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企业不应恶意利用其相对于劳动者所拥有的不对称的市场优势……以身份定待遇,导致同工不同酬,以此达到降低企业成本、转移用工风险的目的。”

2020年,正北方网报道了杨建忠等24名联通卓资县分公司员工的遭遇。他们干了近20年,直到工资被停发,才发现自己2008年起就被“外包”了。每年签合同时,联通领导只让他们在空白处签名按手印,不让他们看合同内容,与谁签的也不知道。

2020年,河北联通多市分公司大幅裁退劳务派遣员工,多数人供职年限都超过10年。有人工作了18年,手中却没有一份劳动合同,离职时只拿到2.5万元“关怀金”,远低于法定经济补偿标准。

2026年,湖南湘潭的周静实名举报联通“假外包”用工——78个月未缴社保公积金,工资被拆分发放,通过关联企业“体外发薪”。

四、法律怎么说?

针对老人和上述联通员工的遭遇,法律层面已有清晰界定:

1.改制重组不中断劳动关系。 依据《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联通公司作为重组后的企业法人,应当依法承担其改制前单位所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2.“逆向派遣”行为无效。 企业与劳动者形成长期事实劳动关系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倒签合同、变更用工主体,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司法实践中已被多次认定为无效。

3.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涉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联通公司如无法提供否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或承诺均无效。

五、追问:谁为一代“铺路工”负责?

老人曾是邮电系统的一员,见证了邮电分营、电信重组、联通成立,在联通公司的社区安装维护岗位上勤恳付出,直到2017年买断。工龄近20年,工资个人发,社保个人交,到最后“不属于任何公司”。

2013年,时任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在全国两会上谈及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问题时曾说过一段话:

“这些资产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得来的,这里面也包括他们。……我们不是要走回头路,非要再把他们变成正式职工,但是我们应该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他们是我们中国的老百姓,也是我们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这段话,说的正是国企改制中像老人这样被遗忘的一群人。

三个追问,联通公司应当回答:

l一位连续工作近20年的老职工,为什么“不属于任何公司”?

l个人转账发工资、个人名义交社保,是否是为了规避劳动关系?

l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是否应当承继前身的用工责任?

本文所述事实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可查证的公开信息。当事人已表示“所有举报内容均有证据支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