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打赢了,债权却仍然兑现不了,这是许多当事人进入执行程序后的真实困境。执行和解本是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化解纠纷、灵活变通的制度出口,然而达成容易、履行难的现象屡见不鲜。
执行和解,究竟有没有边界?签了协议还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后能否被直接执行?商票无法兑现算不算实际履行?被执行人违约后债权人又接着履行,最终能否再要求恢复执行?
这些问题,在实务中频频引发争议,直接影响债权能否实现,以及以何种方式实现。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个执行类指导案例,系统梳理执行和解协议性质认定、恢复执行触发条件、第三人债务承担的执行效力,以及商业汇票无法兑付的履行认定等核心问题,并一并厘清各类常见误区。
裁判审查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相关争议时,通常围绕以下四项核心问题展开判断:
1. 区分执行内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协议,具有直接影响执行程序走向的效力;而执行外和解,则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包括诉讼期间或裁判生效后申请执行之前),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二者法律地位不同,处理规则也存在显著差异。
2. 恢复执行的条件与被执行人的抗辩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若协议已履行完毕,则不予恢复执行。如何认定"履行完毕",尤其是在迟延履行后债权人继续配合接受的情形下,是司法裁量的核心。
3. 和解协议客观无法履行时的救济路径
当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缺乏确定性,或双方长期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时,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径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是申请执行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4. 第三人债务承担的执行效力与票据履行的认定
经法院调解确认的调解书中,第三人明确表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关系,这对执行程序产生何种效力?以商业承兑汇票交付代替现金付款,但汇票最终无法兑现,能否认定为已实际履行?两个问题直接决定法院能否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核心裁判规则
核心裁判规则
对应案号
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申请执行人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参照执行和解规定审查处理
(2018)最高法执复88号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018)最高法执监34号
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产生争议且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及履行中产生的新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
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在其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交付商业承兑汇票但因账户余额不足或被冻结导致无法兑付的,不能认定为实际履行,债权人可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2017)最高法执复68号
案例解读
案例一:诉中自行和解已履行,一方仍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边界
案号:(2018)最高法执复88号(指导案例119号)
裁判启示
一、执行外和解(诉讼期间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之前达成的和解)不具有直接终结执行的效力,但也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翻脸不认账,法院会审查和解协议本身的效力和履行情况,若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则通常不予恢复执行。
二、企业在代理权问题上不能"两头吃":既依约享受了和解带来的利益(解除保全、收款开票),又事后否认签字人的代理权,试图再行申请执行原判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付款与约定金额有细微差额时,债权人在较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并接受的,法院可能认定双方以默示方式变更了付款金额。应及时、明确地以书面方式保留对差额的异议。
案例二:债权人边申请恢复执行边接受后续履行,最终不得再主张原判决——迟延履行中的信赖保护
案号:(2018)最高法执监34号(指导案例126号)
裁判启示
一、申请执行人能否成功恢复执行,关键不仅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迟延,更在于申请执行人自身的行为是否与拒绝接受履行保持一致。一边主张对方违约、申请恢复执行,一边继续接受对方的履行行为(收取租金、签署协议、配合解封),将使恢复执行的主张失去说服力。
二、如果债权人确实认为被执行人的迟延已导致和解目的落空,应当及时、明确、书面地拒绝接受后续履行,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执行和解协议,否则法院可能将持续接受履行的行为认定为对延迟履行的默认。
三、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另行诉讼主张赔偿,但这并不影响和解协议最终履行完毕的认定。
案例三:和解协议履行十余年陷入僵局,可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决——执行和解无法履行的救济出口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指导案例124号)
裁判启示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具有充分的确定性:给付金额、给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应明确,避免留有大量协商解决的空间,否则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即可能陷入长期僵局。
二、和解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并不等于债权永久消灭。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或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这是制度为债权人设计的最后救济出口。
三、和解协议中若包含超越原执行依据范围的事项(如在执行债务之外约定了资产收购、违约损失评定等),此类事项形成的争议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推进,当事人须另行诉讼解决,不能以该争议未解决为由阻止执行法院推进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
四、执行法院为推进执行而组织双方协商、促成落实和解协议等工作方式,本质上仍属于对生效裁判的执行,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的依据。
案例四:调解书中第三人承担债务可直接执行,商票交付但无法兑现不算实际履行
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指导案例117号)
裁判启示
一、法院调解书中,若调解笔录明确记载第三人同意以债务承担者身份加入,该第三人即可成为执行依据所指向的被执行人。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申请时应注意将调解笔录一并提交,以支撑对第三人的执行主张。
二、以商业承兑汇票清偿债务,开票交付不等于实际履行。汇票能否兑现,取决于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若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因"收票"行为而消灭,仍可就票据未兑现部分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三、以汇票进行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应注意审查付款方账户的资金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争取现金或更有保障的支付方式;若接受汇票,应在汇票到期无法兑付时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迟延而引发其他程序性问题。
实务建议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一、区分和解类型,精准把握恢复执行的时机
签订和解协议前,须明确区分当前所处的程序阶段。诉讼期间(执行程序开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为执行外和解,不影响日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则须依法定程序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存在违约情形时,应果断、书面、明确地行使恢复执行申请权,避免通过接受后续履行等行为形成对延迟的默认,否则将难以说服法院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二、接受迟延履行须谨慎,书面保留异议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时,如仍决定继续接受,务必在书面上明确保留权利,例如注明"接受此次付款/履行,不视为放弃就迟延违约另行主张损失或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从而避免因默示行为被认定为认可迟延、放弃恢复执行权利。
三、以汇票结清债务时,重点关注兑付能力
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还款工具时,应事先核查付款方的银行账户资金状况、有无查封冻结情形;同时,在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债权人保留申请继续强制执行的权利,以排除"已交票即已履行"的歧义。
对被执行人(债务人)
一、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须留存完整书面凭证
和解协议的每一项履行节点(过户登记、租赁关系变更、付款到账等),均应留存相应书面证明,防止申请执行人事后主张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而申请恢复执行。完成全部履行后,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书面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的内容设计须具有确定性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避免约定过多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确定的事项,否则一旦双方产生分歧,协议将因缺乏确定性而被认定客观无法履行,最终导致恢复执行。核心义务的给付金额、期限、方式、违约责任均应明确。
对参与调解的第三人
一、明确了解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旦在调解笔录中明确表示以"债务承担者"身份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意味着不论日后以何种方式支付(现金、汇票、分期等),只要债务未实际清偿,均可能成为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应充分评估自身的清偿能力,谨慎决策是否加入债务承担。
二、以票据清偿时,须确保付款账户具有足额资金
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清偿,应确保汇票对应的付款账户在到期日前持续保有充足资金,且不存在被冻结的风险,否则汇票无法兑付将被认定为未实际履行,仍将面临强制执行。
结语
执行和解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国家强制力的背景下,通过协商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兑现路径。然而,无论协议如何约定,有一条底线不能忽视:和解协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升级版履行方案,而不是消灭原有债权的替代工具。
协议履行完毕,原债权消灭;协议无法履行,原债权依然存在。债权人不能因为协议的存在就放弃权利的主张,被执行人也不能以协议为盾牌无限期拖延履行。
在实务中,厘清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内和解的边界、及时固定关键履行节点的证据、谨慎选择商票以外的清偿方式,是债权人保障自身利益的三条核心红线。而对被执行人而言,和解协议从来不是只要签了就高枕无忧,能确定、能履行、能证明,才是与执行和解共存的正确之道。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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