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为)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九章80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等监督工作作出系统规范。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监督法,预算法、国家发展规划法等法律相继施行,对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提出新要求。
此次立法将本市现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两条例、两决定”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文件和实践经验进行整合提升,形成一部统筹规范人大财经工作监督的制度文件。办法注重对各项监督的法定要求、监督场景和主要内容进行统筹整合;同时对照上位法细化监督重点、规范程序方法,并补充符合人大常委会法定监督职权的有关规定。
办法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总体要求、发展规划和计划及预算的初步审查、发展规划实施和计划执行及预算执行监督、发展规划及计划和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决算审查批准等作出规定。
围绕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专设相关内容,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监督的制度安排。同时,办法还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作出规定,推动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有效衔接。办法还就区和乡镇人大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提出参照执行要求。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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