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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2026年第4期要目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1.文献原旨主义:中国自主的宪法解释方法

郑贤君(4)

【损害赔偿专题】

2.惩罚性赔偿的未来课题

姚辉(19)

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专有要件释论

温世扬、刘景琪(31)

【法律与科技】

4.数智技术赋能下土地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

陈小君、曹佐鹏(44)

5.科技伦理法视域下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治理

林洹民(57)

6.智能体风险动态监管的法律建构

刘珊(69)

【探索争鸣】

7.“双碳”目标驱动下的碳信息披露及其监管

杨解君(81)

8.作为弱势理论的盗窃罪整体财产损害必要说

付立庆(95)

9.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FRAND原则的适用

宁立志、左添熠(107)

10.民事诉讼中实体抗辩之重述

庄诗岳(122)

【青年论坛】

11.“安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双重规范意涵

连世红(137)

12.“截贿”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纾解

唐岚敕(149)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1.文献原旨主义:中国自主的宪法解释方法

作者:郑贤君(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文献原旨主义是立基于中国自主宪法实践的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该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奠定新中国宪法政治的法律基石。文献原旨主义的来源是制宪者和执政党的权威著作和历史文件,其目的在于阐明奠定我国宪法制度基础的语词的既有含义,包括国体、政体、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专政等。这些语词与宪法文本同源,具有深厚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意涵,其含义固定,且不可随意更改。文献原旨主义既不同于以法官为中心的宪法教义学,亦不同于以学者为中心的学理阐释,与宪法案例教学具有天壤之别,其文献因来源于制宪者而富含权威,故可称“教义”,而其原旨,则是具有主体意识的中国自主宪法大厦的概念穹顶,构成不可动摇的国本根基。

关键词:文献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政治解释

【损害赔偿专题

2.惩罚性赔偿的未来课题

作者: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日益扩张,对相关制度的运行带来了多重挑战。在已有规则的适用层面,知识产权侵权中对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要件需作体系性解释;生态环境侵权中,有必要对“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前提作限缩解释,并以修复可能性为标准,区分严重后果要件的认定逻辑。公益诉讼机制能够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互补作用,成为治理违法行为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的主要路径。对于人工智能、个人信息及算法等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行为,解释论上宜将其纳入产品责任框架,立法论上可以探索构建惩罚性赔偿规则以应对科技风险。惩罚性赔偿规则还可以运用于惩罚腐败、落实廉洁经营等领域,此种通过私法途径实现公法目标的举措,可以弥补执法力量的不足,确保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廉洁违约金

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专有要件释论

作者:温世扬、刘景琪(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83条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立了专有要件,但诸项适用规则在实践与理论上广受争论。在侵权客体的认定上,“自然人”应涵盖对痛苦无感受能力之人、生前遭受侵权的死者、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和目睹死亡直接受害人被侵权现场的第三人。新生儿也可主张其胎儿时期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作类型归整,依“是否依附于人身”达成位阶式判断标准。在主观要件上,本条第1款适用于各类归责原则,第2款“故意或重大过失”非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客体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应指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本身的主观意识。在客观要件上,侵犯物质性人格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应大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前者依“是否依附于伤残等级”区隔认定标准,后两者的“严重”程度无位阶之分。

关键词:《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过错

法律与科技

4.数智技术赋能下土地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

作者:陈小君、曹佐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数智技术的研发深化与广泛应用,土地法律制度在具体领域既面临变革冲击,又迎来发展契机。从个性维度考察,关涉土地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土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土地纠纷解决等多重面向的现实问题,数智技术分别为其提供了若干新方案。从共性问题审视,数智赋能土地法律制度过程中,并非仅带来治理效能的提升,仍需直面规范治理架构的缺失、技术内生之局限、技术推广的现实壁垒及土地数据安全等系统性挑战。为推动数智技术持续发挥应有效能,在价值理念层面,应当充分尊重主体的赋能意愿。基于此,应着力革新土地法律规范治理体系,健全土地权利保障制度,构建土地数据安全保障与共享机制,以增强土地法律制度应对数智时代治理转型的适应能力与制度韧性。

关键词:数智赋能;土地法律制度;土地管理;土地数据安全

5.科技伦理法视域下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治理

作者:林洹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大模型属于新兴科技事物,应被纳入科技法的调整范畴。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推动法律介入原本依赖自律的伦理领域,催生科技伦理法这一全新科技法类型。科技伦理法尊重价值多元性,重视程序性沟通,以伦理审查为监督机制。人工智能大模型治理,应尊重科技伦理法的特殊调整范式,通过记录与报告义务提升透明度,促进程序性沟通;通过伦理委员会与第三方红队测试等机制,以他律促成自律,强化对研发活动的外在监督。大模型研发行政许可的构想,制约科技发展,并不符合风险预防原则,明显逾越科技伦理法的边界。在人工智能大模型加速演进的当下,通过科技伦理法调整人工智能大模型治理,既能避免过度挤压科研自由,又能充分利用有限的治理窗口期实现对研发行为的有效调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模型;科技伦理;透明度;伦理审查;行政许可

6.智能体风险动态监管的法律建构

作者:刘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体正加速与网络空间、物理世界深度融合,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衍生出全新的系统性社会风险。目前以预先定义风险、设定固定义务为核心的静态风险监管体系,能够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基础安全边界,但难以充分应对未知且不确定的智能体风险,也难以合理确定与分配责任。为此,智能体的风险预防应采用动态风险监管体系,对技术风险开展全流程识别与管理。在该体系下,法律应从研发至使用全流程配置相应规则,构建多主体协同义务机制;监管规范无需预设全部风险场景,但应明确智能体提供者的记录与信息说明义务,以及技术价值链全主体的风险协同控制义务,从而实现技术风险的持续可知与可控。此外,动态风险监管体系的有效落地,还依赖于监管机构对智能体风险的认知深化和协调管理能力的同步提升。

关键词:智能体;动态风险监管;风险预防;信息说明义务;协同控制义务

探索争鸣

7.“双碳”目标驱动下的碳信息披露及其监管

作者:杨解君(南昌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碳信息披露,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治理工具,其制度效能直接影响着我国碳市场、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和绿色低碳转型的进程。在ESG兴起和“双碳”目标的引领推动下,我国碳信息披露及其监管实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合法性与有效性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有待提升的空间。鉴于此,在碳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层面,应以生态环境、碳市场和碳金融为主域确定碳信息披露框架,确立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统一碳披露标准,健全碳信息披露规则及其配套性规则体系;在碳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层面,应构建法治约束下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有效的碳数据管理平台,创设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多元行政规制方式,从而提升和彰显碳信息披露及其监管效能。

关键词:“双碳”目标;碳信息披露;法治化监管;数字治理

8.作为弱势理论的盗窃罪整体财产损害必要说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从区分盗窃罪与属于行政处罚对象的盗窃行为的角度出发,同时为了限制盗窃罪的处罚范围,盗窃罪应该被理解为并非针对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犯罪,而是针对被害人整体财产的犯罪。为得出这一结论需要廓清的一个前提是:“对所有权的犯罪”与“对财产的犯罪”乃至“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的区分在我国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实际意义,均应放弃。“留下足额对价”的行为不会给被害人的整体财产造成损害,这以“对价”能够在事实上归属于被窃取财物的主人为前提。留下对价而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强迫交易或寻衅滋事,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对盗窃罪整体财产损害必要说存在诸种质疑,比如缺乏实定法根据、不应因为个别现象而颠覆盗窃罪的结构、会导致对相应行为的放纵、会导致和盗窃之后返还财物行为仍按盗窃既遂处理之间产生不均衡,等等。但是这些质疑均难以成立,尽管属于弱势理论,但该说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提倡。

关键词:盗窃罪;整体财产损害必要说;治安管理处罚;对价

9.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FRAND原则的适用

作者:宁立志、左添熠(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视频编解码领域呈现出多标准竞争、多专利池并存和实施主体多元的复杂格局,FRAND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面临挑战。在许可结果层面,传统费率计算方法面临计费基础难以确定、许可费率难以计算和使用数量难以核定等问题;在许可过程层面,以专利池为主的许可模式派生出专利池是否需要遵守FRAND原则、法院能否裁决专利池费率等新问题。基于此,在许可费率确定上,可引入专利池参照定价法和消费者支付意愿估计法,确定费率合理区间;在许可谈判规则上,可以“华为诉中兴案”确立的谈判框架为基础,将发送专利清单、明晰退费政策和提供适当担保等行为要求填充其中,以此实现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畅通“创新—专利—标准化—许可—再创新”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谈判

10.民事诉讼中实体抗辩之重述

作者: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民事权利自愿行使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投射至民事诉讼的处分权主义领域。权利妨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与权利排除抗辩的民事诉讼中实体抗辩三分论,将权利主张降格为事实主张,有违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权主义。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权主义,理论和立法应当构建民事诉讼中实体抗辩二分论,即区分权利抗辩与事实抗辩,明确权利抗辩须由事实主张与权利主张共同构成,以及一体适用攻击防御方法提出时期等新兴规则,进而回应实践中法官是否能主动适用违约金调整、保证期间等实体抗辩的争议。但是,适用权利抗辩时,应当通过强化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推定当事人存在援用民事权利进行防御的意思等方式,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

关键词:权利抗辩;事实抗辩;处分权主义;违约金调整;保证期间

青年论坛

11.“安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双重规范意涵

作者 :连世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体系中以“安全”为标题和正文提及“安全”的法律数量十分庞大,但是“安全”这一概念的内涵却并不清晰。一般而言,安全意味着处于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并与“保护”“保障”“危害”等相关或者相反的词共同组成我国法律体系中安全的规范性表达。从规范结构和调整对象来看,法律意义上的安全至少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通过在内部领域采取措施,以保证外部环境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二是指通过对外部环境中人的行为的控制,保证内部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此两种含义在法律适用中,可以通过主观心态和安全所应对的威胁类型加以区分。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中的“安全”指向第一重含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的“安全”指向第二重含义,而《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中的“安全”则同时兼具上述两重意涵。

关键词: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学;规范意涵;内部领域/外部环境

12.“截贿”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纾解

作者:唐岚敕(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要求对“截贿”行为进行规制,但在具体刑法规制路径上仍有争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同时规范于定罪与财物处置,其要求刑法在规制“截贿”时,不能与宪法统率下各部门法领域的行为规范指引冲突。我国民法规定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将“截贿”行为认定财产犯罪成立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刑法定性方案上,应当以行为人目的产生时点为标准,将收受前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对收受后意图不法所有的行为以侵占罪定性,视案情与贿赂类犯罪构成竞合或并罚关系。当同时转送部分财物时,应将“截贿”所构成的犯罪同行贿罪或受贿罪数罪并罚。当国家工作人员“截贿”时,应构成受贿罪与诈骗罪或侵占罪的想象竞合。在对财物的处置上,可以构建“认定—没收”范围分离的方案,原则上将构成行贿罪预备组成之物的财物纳入正向可没收范围。同时,从刑民行裁判规范协调角度出发,以第三人民事权益保护、比例原则两方面反向限制违法请托财物没收范围。

关键词:“截贿”行为;法秩序统一;类型化定性;“认定—没收”分离

《荆楚法学》(双月刊)是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湖北长江教育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本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立足湖北,刊载法治建设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促进学术创新和经验交流,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水平,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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