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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治理如何更进一步?四部门联合发文,立下22条“规矩”。

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例如,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等问题;严禁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等。

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

《实施意见》为未来几年的金融机构治理定下了清晰目标: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实施意见》还强调,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加强对金融机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严格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有关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等问题,做实以案促改促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深化拓展警示教育,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严防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

在加强和改进股东治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穿透识别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强化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严禁隐瞒控制权关系、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严防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严格规范股东行为。金融机构股东应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严禁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建立健全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保障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董事、监事选举等重大事项要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对于董事会和董事,文件也作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表示,结合机构定位、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从业经历、专业专长、性别年龄等因素,优化董事会结构,明晰董事会职责。合理设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要求。健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加强对提名主体、被提名人的公开披露和穿透审查,防范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独立董事选聘。鼓励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带病流动”

薪酬激励和绩效考核,也有了更明确的导向。《实施意见》表示,内部绩效考核要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注重长周期考核,防止短期过度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加大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严格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核心业务、财务资金的管控,完善并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规定。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强化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严格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完善和落实离职审批、从业限制、跟踪管理、违规处罚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绩效考评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对于公司治理监管,《实施意见》提出,严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口,提升其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加大稽查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严惩违规占用资金、违规融资或担保、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及时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实行终身问责。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强化“对监管的监管”,完善和落实监督问责机制。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