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未婚夫自缢身亡,女子被要求返还6.6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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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未婚夫自缢身亡,女子被要求返还6.6万元彩礼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同居期间未婚夫自缢身亡,林女士被未婚夫父亲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6.6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即林女士返还彩礼1万元。

2023年4月,林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同年4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24年6月,林女士与张某在北京某区租住的房屋内正式同居。2024年9月,张某继母向林女士转账彩礼6.6万元。2024年10月,林女士与张某办理订婚仪式。2025年2月18日,张某自缢身亡。事发后,张某父亲将林女士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与林女士以结婚为目的于2023年4月相识恋爱,在张某自缢身亡前双方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建立共用账户、购买房屋、举办订婚仪式、并计划安排结婚。后双方因张某身亡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着善良风俗的原则,应当返还彩礼。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结合当地习俗,酌情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判决林女士返还张某父亲彩礼1万元。

张某父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某父亲认为,张某与林女士的同居时间仅7个月左右,同居时间较短,应返还全部彩礼。林女士辩称,彩礼全部用于双方生活期间缴纳房租、支付购房尾款、偿还按揭利息,结合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父亲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与林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同居共同生活并订婚,其间亦有租房、买房等情形,可以认定林女士收受彩礼的目的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张某自缢身亡,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未能结婚系林女士原因所致,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用途,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林女士返还部分彩礼并无不当,数额亦属合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