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与婚外第三者冷冻胚胎的案件引起热议。
无锡的朱女士称自己于2019年被查出肺癌,和丈夫育有一女,她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医院培育了冷冻胚胎,她持真实结婚证申请销毁该胚胎,却遭到医院拒绝。朱女士于是将丈夫、第三者和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销毁胚胎、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等。昨天,该案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此前,朱女士丈夫及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朱女士还曾向上海市卫健委投诉,答复称,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院已停止相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等。
昨天,朱女士在参加庭审前收到了丈夫起诉离婚的传票,案件定于8月11日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
明知是婚外胚胎,医院为何不能销毁?
专业家事律师、上海徐汇区东方家事调解中心理事长李凝未律师表示,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违反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婚外不正当关系亦违背公序良俗,这些种种均属违法,但这不等于能以医疗服务合同违法无效为由销毁胚胎。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冷冻胚胎作出明确定义,司法裁判主流观点认为,胚胎是承载生命、受伦理约束,既非人又非物的特殊伦理物。因此,胚胎处置权原则上仅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即本案中的丈夫与第三者。原配妻子仅凭与男方的婚姻关系,并不代表有权销毁胚胎。
鉴于胚胎已形成,医院在无生效判决、又无丈夫与第三者共同同意的情况下,若仅凭妻子单方请求直接销毁,将面临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判决前,原配妻子务必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医院实施胚胎移植,否则一旦胚胎被移植甚至胎儿出生,结果将不可逆。
医院审查制度的困境
李凝未律师指出,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须认真审查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但医疗机构并未强制接入民政婚姻登记系统,仅凭肉眼难以识别证件真伪。当丈夫与第三者违法得逞后,医院便陷入销毁与不销毁皆侵权的两难境地,这也正是相关制度亟待完善之处。
值得探讨的是,通过违法行为形成的胚胎,其处置权是否仍仅限于精卵提供者?若仍仅限于此,是否会引发他人效仿?当合法配偶的婚姻权益、人格尊严与违法获取的胚胎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哪一方?期待该个案能进一步推动法律完善与制度构建。
看看新闻记者: 潘文婷
编辑: 俞欣怡
视频编辑: 赵祎韫
责编: 吴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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