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天工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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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6〕58 号),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基建项目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则作出系统性调整。这是继 2021 年放宽科研结余留用限制后,财政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再优化,核心方向是从 “全面放权” 转向 “放管结合、提质增效”,在保障科研自主权的同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强化绩效约束。

图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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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概念界定

  • 结转资金:指项目尚未完成、当年未支出完毕,需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对应项目建设期 / 在研期的剩余资金。
  • 结余资金:指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 / 绩效评价后,剩余的未支出资金,对应项目结题后的留存资金。本次新规同时覆盖两类资金的全周期管控。

二、新旧政策核心差异对比

(一)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科研结余资金管理经历了 “收紧 — 放权 — 精细化管控” 三个阶段,本次新规是在放权基础上的规则补全,而非政策倒退:

制图:天工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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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对比

本次调整是在 2021 年 “取消 2 年收回、全额留用” 的放权基础上,补全期限约束与联动监管,实现从 “无期限自主使用” 到 “分级设限、闭环管理” 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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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比

本次新规补全了基建项目从预算批复到竣工结算的全周期节点约束,填补了旧规中开工环节、超期验收环节的管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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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类项目结转结余规则总览

为方便横向对照,将两类科研项目与基建项目的核心管理规则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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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管与问责机制对比

  • 旧规:以原则性引导为主,无标准化的约谈、问责机制,约束力度偏弱。
  • 新规:建立制度化的约谈问责闭环:
    1. 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函询、督查等方式督促整改,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
    2. 对竣工验收拖延、虚报冒领、以拨代支虚增支出、挤占挪用结转结余资金等行为,依规对单位及责任人问责,相关资金全额收回或追回;
    3. 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将预算执行率、结转结余规模与后续预算安排、支出标准动态调整直接挂钩。

三、新规落地的三重实际影响

1. 短期:存量结余迎来集中清理窗口期

2021 年以来按 “无期限留用” 政策沉淀的科研结余资金,全部纳入期限管控范围。已留用满 2 年的存量资金,需在通知印发后 6 个月内完成使用方案编制与报送,部分长期闲置、无明确研究用途的沉淀资金将被清退,单位财务与科研管理部门的短期梳理、整改压力明显上升。

2. 中期:预算管理逻辑从 “重申请” 转向 “重执行”

结转结余规模与后续预算直接挂钩,彻底终结了 “多申报、慢使用、沉淀留用” 的传统模式。倒逼单位做实项目储备、精准编制预算,避免 “宽打窄用” 形成大额结余;同时推动项目管理从 “重立项、轻结题” 向 “重产出、重绩效” 转变,绩效评价结果的实际权重显著提升。

3. 长期:兼顾财政效益与科研规律的精细化平衡

普通项目 5 年、基础研究 7 年的差异化期限设置,既避免了资金无限期沉淀、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也充分尊重了基础研究周期长、连续性强的规律,对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院所、高校影响整体偏温和,对应用类、短周期项目的约束力度更强。科研与基建统一纳入结转结余管控体系,也标志着中央财政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框架进一步完善。

四、新规核心时间节点速查表

本次新规涉及多类法定时限,汇总如下,可直接作为工作备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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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研单位实操应对建议

  1. 全面摸排存量,按期完成方案报送第一时间梳理所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结余金额、留用起始时间、项目类型,建立 “一项目一台账”。对已满 2 年的存量结余,倒排时间节点制定细化到支出科目、执行时间、责任主体的使用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主管部门,避免因逾期被强制收回资金。
  2. 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分级预警机制修订单位内部科研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明确 “1.5 年预警、2 年报方案、到期清零” 的管控流程。适用 7 年基础研究期限的项目,需留存立项文件、研究内容说明等认定依据,确保用途合规可追溯。建立单位内部结余资金统筹调配机制,对确实无法按期用完的资金,主动统筹至其他急需的基础研究方向。
  3. 深化零基预算,从源头控制结余规模摒弃 “基数 + 增长” 的申报惯性,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实施需求测算预算。申报年度预算前优先抵扣对应项目的结转资金,主动核减结转规模较大项目的年度预算,以主动调整规避主管部门的硬性核减。
  4. 全周期管控,打通绩效与资金联动建立项目执行进度与资金支出进度双跟踪机制,每年 8-9 月开展年度预算执行排查,对年内确实无法支出的资金主动申请调剂或交回。提前规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工作,对照任务书逐项核验产出指标,确保按期通过绩效评价,保住结余留用资格。

六、合规风险防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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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本次新规是科研经费管理 “放管结合” 的深化,而非对放权方向的回调。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只需把握 “绩效为前提、合规为底线、效率为导向” 的核心原则,就能在规则框架内充分用好结余资金,既保障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也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为天工智研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基于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6〕58 号)及现行科研经费、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整理解读,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官方解释、法律意见或财务操作指引。具体执行请以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及官方答复为准;政策如有更新调整,以最新生效规定为准。各单位请结合自身管理要求落实执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或相关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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